經開區管委會到底是不是拆遷行政主體?

經濟技術開發區作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其在主體資格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拆遷中,經開區管委會到底具不具備拆遷的行政主體資格,成為了很多相關拆遷維權的必須面對的難題。前不久,小編就聽說了所裡的一起案子,用巧妙的方法成功的打贏了和經開區管委會有關的官司。

經開區管委會到底是不是拆遷行政主體?

【基本案情】

安順市張先生的房子在當地經濟開發區,因為市政道路建設被納入了拆遷紅線範圍內。為了拆遷補償的事,政府與張先生協商了多次,可最後就是沒有能達成一致。正在雙方膠著之時,安順經開區管委會竟然趁張先生不在家,就對張先生的房屋實施了違法強制拆除,房子及物品全部被毀,經濟損失巨大。面對著一片廢墟,張先生憤而拿起了法律武器,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聶榮律師幫助他維權。

經開區管委會到底是不是拆遷行政主體?

【律師辦案】

獨闢蹊徑 起訴上級政府

聶榮律師認為,這起案子的核心,是安順經開區管委會不具有拆遷資格,同時又存在程序違法、濫用職權等嚴重違法情形。那麼,是否應該將安順經開區管委會列為被告直接起訴呢?聶榮律師經過綜合考慮,選擇了直搗黃龍、擊其要害的行政訴訟方式,一紙訴狀將安順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審被駁 破詭計訴至高院

庭審過程中,被告安順市政府以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抗辯,認為作出強制拆除行為的是安順經開區管委會,安順市政府並沒有參與強拆更沒有組織實施,被訴的行政強制行為與市政府無關。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被告市政府的答辯意見,裁定駁回了張先生的起訴。

一時間情勢急轉直下,這下可急壞了委託人張先生。但是,通過前期對案件周密的分析,聶榮律師識破了被告企圖“金蟬脫殼”逃避責任之計,隨即指導張先生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明確指出:安順經開區管委會實際為安順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告市政府應對違法強拆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將其列為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面對聶榮律師強有力的答辯和論理,貴州省高院綜合案件證據材料及法律規定,完全採納了聶榮律師的二審代理意見,裁定撤銷了安順市中院的一審駁回裁定,指令安順市中院繼續審理本案。

乘勝追擊 政府終被判違法

明確了政府的責任,接下來的事就好辦多了。

聶榮律師隨即針對安順經開區管委會不具有拆遷資格,未履行法定程序,強行組織實施暴力強拆等行政行為存在的嚴重違法情形,依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一一舉證加以證實,對被告安順市政府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庭進行了充分詳實的分析論證。

最終,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確認安順市政府應為本案被告,安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10月對原告張先生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違法!

經開區管委會到底是不是拆遷行政主體?

【案件點評】

小編提醒,並非所有的開發區都具有拆遷的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中大部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是作為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來行使職權,權力來源是來自於設立機構的行政委託。這也就導致了,在實踐過程中,經開區的授權存在不完整的情況,造成了經開區管委會在拆遷行政行為中違法行政的可能性。因此,當面對經開區的拆遷行為時,一定要明確經開區政府是否具有拆遷行政主體資格及行政職權的來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被徵收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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