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管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行政主体?

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其在主体资格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拆迁中,经开区管委会到底具不具备拆迁的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了很多相关拆迁维权的必须面对的难题。前不久,小编就听说了所里的一起案子,用巧妙的方法成功的打赢了和经开区管委会有关的官司。

经开区管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行政主体?

【基本案情】

安顺市张先生的房子在当地经济开发区,因为市政道路建设被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为了拆迁补偿的事,政府与张先生协商了多次,可最后就是没有能达成一致。正在双方胶着之时,安顺经开区管委会竟然趁张先生不在家,就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房子及物品全部被毁,经济损失巨大。面对着一片废墟,张先生愤而拿起了法律武器,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聂荣律师帮助他维权。

经开区管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行政主体?

【律师办案】

独辟蹊径 起诉上级政府

聂荣律师认为,这起案子的核心,是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拆迁资格,同时又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情形。那么,是否应该将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列为被告直接起诉呢?聂荣律师经过综合考虑,选择了直捣黄龙、击其要害的行政诉讼方式,一纸诉状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审被驳 破诡计诉至高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安顺市政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安顺市政府并没有参与强拆更没有组织实施,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与市政府无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市政府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一时间情势急转直下,这下可急坏了委托人张先生。但是,通过前期对案件周密的分析,聂荣律师识破了被告企图“金蝉脱壳”逃避责任之计,随即指导张先生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明确指出: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实际为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市政府应对违法强拆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将其列为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面对聂荣律师强有力的答辩和论理,贵州省高院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完全采纳了聂荣律师的二审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了安顺市中院的一审驳回裁定,指令安顺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乘胜追击 政府终被判违法

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接下来的事就好办多了。

聂荣律师随即针对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拆迁资格,未履行法定程序,强行组织实施暴力强拆等行政行为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形,依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一举证加以证实,对被告安顺市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庭进行了充分详实的分析论证。

最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安顺市政府应为本案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对原告张先生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经开区管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行政主体?

【案件点评】

小编提醒,并非所有的开发区都具有拆迁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大部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来行使职权,权力来源是来自于设立机构的行政委托。这也就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经开区的授权存在不完整的情况,造成了经开区管委会在拆迁行政行为中违法行政的可能性。因此,当面对经开区的拆迁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经开区政府是否具有拆迁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职权的来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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