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问题

商业模式中,应收账款指企业间存在的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由于应收账款具有明确的债权属性。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

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问题

融资市场上,无论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还是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流转问题是融资的核心。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会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并要求其付款至融资银行,这期间就涉及到了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相关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是债权让的一种。在银行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是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问题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质权设立是必要条件,即以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如未经登记,是不产生物权效力,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中,首先会规定由出质人清偿债务,在其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立时,质权人才有权收取质押的应收账款,并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权流转问题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可以直接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身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款项。

此外,还有一类情况。当存在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融资上,质权人需突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在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不能按份或分割质押给多个债权人,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

总结:由于应收账款其本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款的付款人)的资信情况难以把握。如果需要等到次债务人出现应收账款还贷延期等问题,再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拍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清偿率下降等弊端。所以在应收账款质权流转上必须要把握好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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