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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

为进一步服务群众,响应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德兴交警梳理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所涉及各个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希望更好地方便群众及时地反映诉求:

停车问题

1、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公安交警负责配合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2、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设置。

3、道路道沿以上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在人行道非停放区停车,压盲道由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处罚。

4、道路的违停及逆向停车由交警负责管理。

5、在停车泊位以外道路(含人行道)长期停放的车辆(僵尸车)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人行道违法停车由城管局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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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负责道路上违法停车及逆向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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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问题

1、治超由市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安交警负责协助,引导拦截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超有关规定,对超限车驾驶员进行记分等理。

2、治超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考核。

道路管理问题

1、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设置。

2、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设置。

3、公安交警主要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驾驶员的管理管理等。

出租车管理问题

1、交通运管部门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2、公安交警按照职责依法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车管理工作。

摩托车非法载客问题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载客营运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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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管理问题

1、超标电动车的违法销售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源头管理。

2、交警部门对未挂牌登记的电动车违规上路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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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经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

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九)机动车占用、堵塞人行道、绿道、盲道、无障碍通道、公交专用通道或者其他城市公共空间;

(十)占用公交车、校车专用停车位;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城区主、次干道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并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安装地锁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置障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顺向规范停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停车泊位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泊位实时信息,为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

根据《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级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购车发票。

消费者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列入国家或者省级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无偿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列入国家或者省级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更换电动机、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车辆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购买使用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境车辆除外。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

在停车泊位以外道路(含人行道)长期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并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禁止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载客营运。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拒不退货或者换货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并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治超组织机构职责

德兴市车辆超限超载共同治理组织机构职责

共同参与治理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将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整治和严厉查处。其中:

1、交警与公路分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拦截超载车辆。

2、公路分局工作人员负责对拦截下的车辆进行称重。对于超载超限的车辆负责卸货。

3、交通局工作人员对拦截的超载超限车辆中对于擅自增加车厢栏板的的部分进行切割。

4、交警负责对违章驾驶员进行记分处理。

5、水利局对辖区的沙场管理到位。

6、巡特警大队协助治超工作,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进行告诫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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