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後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玩忽職守!

很多朋友總是問我,基層一線到底有什麼可怕的,至於一線民警都在想方設法的逃向機關或者辭職嗎?

說來話長,其實常年加班的身體累都不算什麼了,因為你不僅天天有正常執法被輿論秒殺的危險,還要承受“刀刃向內”的無情的切割,更重要的是,在一線,你還經常會“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

這些年,一線民警越來越熟悉一個刑法的罪名,那就是“翫忽職守罪”,因為有越來越多的我們身邊的一線民警都是被這個罪名給判了。

記得六哥寫的三件事嗎?

1、某派出所社區民警出警時發現某出租房屋內有火災隱患,當即口頭要求房東整改,後房東未整改發生火災,燒死2人,社區民警因“翫忽職守罪”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網友評論:怎麼搞的像民警放火似的。

2、某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時,因家中急事請假將案件交接給內勤,在回單位上班後自認為案件的所有“流程”都已經進行完畢,導致沒有在網絡上對該駕駛員的駕駛證進行“鎖定、吊銷”。該駕駛員繼續開車上路並偷跑到外地以丟失為由補領了一本新駕照,後再次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辦案民警因“翫忽職守罪”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網友評論:駕駛證吊銷了,就能阻止他開車上路了嗎?

3、某嫌犯因“身體不適”看守所認為不宜羈押,要求變更強制措施。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長在接手這名被監視居住的嫌犯時也頗為頭疼,監視居住不允許捆手捆腳的,一共9名民警的派出所更不可能專門抽出2人什麼工作也不幹24小時看在嫌犯的家門口,同時嫌犯出門買菜、拉屎民警也不能限制一個大活人,因此,所長只是在嫌犯被監視居住的十幾天後突然襲擊檢查了一次嫌犯的情況,在隨後幾天,嫌犯在本村持刀殺人,所長一審因“翫忽職守罪”被判免於刑事處罰,後經檢察院抗訴,被判一緩二。

網友評論:什麼具體辦法都不給派出所,怎麼讓派出所“自謀生路”的看住一個大活人,最終賭的都是人品啊。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今天,六哥再來給大家說個一線民警“翫忽職守”的教訓

以前,每當輔警配合民警執法被打時,很多部門總是以輔警的“身份”為由,不給輔警被打定性為“妨害公務罪”,而這次,同樣是輔警配合民警執法,輔警身份卻無可爭議的被按照“翫忽職守罪”起訴。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這次被檢方起訴的兩人,一人是某縣交警大隊的副大隊長,一人是某縣交警大隊的輔警。從六哥搜索到的一份判決書來看,這位副大隊長還是一位一直身在一線務實能幹的民警,判決顯示他曾在2015年11月份進行路查時,還被人持磚頭妨害了公務。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那為何這樣一位“能幹”的民警,這次卻被以“翫忽職守罪”起訴?

事情是這樣的: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因為字小,六哥再簡單總結一下:

2017年1月10日上午,副大隊長帶輔警在路上巡邏,發現一輛轎車可疑隨即盤查,駕駛人未帶證件隨即回家取來了駕駛證(實習期)、行車證。民警發現這車有兩個毛病:一是車輛未懸掛“實習”標誌,二是這輛車是輛倒了好幾手才賣給車主的需要報廢的車。民警對車主批評教育後就放行了。

8天之後,這位車主又開著這輛車,酒後拉著一車人出了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兩人受傷,事故原因是:醉駕、超載、超速。

六哥說過,除了警察,沒有人是可以白死的。在網上,六哥找到這幾位死亡人員的家屬起訴同桌喝酒人未盡勸解義務的判決書。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民警曾經查過該車又現場放行的事,當然也不知道是被誰又翻了出來的,至於翻出來的目的,六哥不得而知。我也一直在想,如果當時這位民警不那麼較真的攔截這輛正在路上行駛的車輛呢?他現在是在家裡與家人一起吃飯還是仍在單位加班工作呢?

司機被查8天后的醉駕、超載、超速才是發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怎麼六哥覺得被人灌輸了一種“如果8天前不放行車輛,就不會有8天后的事故”這種思想呢?8天前扣了這位司機的這輛車,就能保證8天后,他不開其他車輛醉駕、超載、超速了嗎?但起訴書上寫的好,因為兩人的“翫忽職守,造成四人死亡”,目前該案的判決書尚未查到,不知道這兩位一線的兄弟現在怎麼樣了。

教訓:報廢車放行8天后發生事故,民警輔警被訴翫忽職守!

看完這件事,六哥總有一種幻想,就是為了世界和平,我要穿越回過去,阻止希特勒他媽生孩子,這樣就可以造福人類,有效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

說再多都沒用,除了我們賭幸運以外,大家也可以提前學習一下,什麼是“翫忽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什麼樣的翫忽職守罪才會被立案?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翫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做了如下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構成翫忽職守罪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翫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是不是覺得我們所處理的每一起警情,處理的每一起案件,處置的每一起事故,只要說和你有因果關係,就怎麼都能扯上因果關係?

沒錯,這就是基層一線!

兄弟們,這都是深刻的教訓啊,較真了是錯,該較真的時候不較真也是錯!在今後的一線工作中,看清法律要求,不受他人干擾,做足做好細節,錄像錄音留存,剩下的就是拼人品、看天命了。

兄弟們,多多保重,歲歲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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