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18〕23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辦法(修訂)》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16日

第一條 為鼓勵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教學的研究、改革和創新,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對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令第151號發佈)和市政府《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2003年2月2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發佈)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對本辦法實施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已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教科書、學術著作、研究報告以及教育教學改革試驗成果。

教學成果重點研究義務教育、普通高中、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素質教育、教育管理、德育與心理健康教育、體育衛生與美育,師資隊伍建設、教育信息技術、課程與教學、考試招生與督導評價、城鄉教育統籌機制等領域的內容。

第三條 渝北區(不含兩江新區直管區)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可以申請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

(一)區內首創或區屬先進;

(二)在重慶市乃至全國產生一定影響;

(三)經過兩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實踐檢驗並取得明顯效果。

第五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分為一等、二等和三等,特別重大的創新成果可評特等。各個等級教學成果獲得項目數量根據教學成果申報項目數量和質量確定。

特等教學成果應達到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學成果一等獎評審標準,每項成果工作經費10000元;一等教學成果應達到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學成果二等獎和三等獎評審標準,每項成果工作經費5000元;二等教學成果應達到市教委教學成果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評審標準,每項工作經費3000元;三等教學成果應達到區教委優秀教育科研成果或教育著述一等、二等和三等評審標準,每項成果工作經費2000元。

第六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請。

(一)本區範圍內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中專)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學校擇優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二)區直屬中小學校(含幼兒園)和單位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學校和單位擇優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各鎮和街道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鎮和街道辦事處教育管理中心擇優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四)社會力量辦學單位、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的教學成果項目,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教育管理中心擇優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五)跨地區和跨部門的、由各單位或個人聯合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者主持人提出申請,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教育管理中心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七條 申請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申請書;

(二)反映教學成果的方案、教科書、著作、報告、論文等材料;

(三)教學成果取得實際效果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由區教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或委託區外第三方教育研究機構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人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或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名,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參評成果項目持有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十條 對申請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的項目,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推薦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佈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申請項目,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對評審委員會評定的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獲得等級的候選項目,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自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得等級候選項目或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佈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渝北區教學等級成果獲得候選項目,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人事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對成果獲得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每四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所獲得的工作經費,專項用於獲得者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的評審經費和成果工作經費,由區財政納入預算,在當年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獲得等級項目,應當記入成果持有者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增薪、評定職稱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獲得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特等和一等的項目,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宜項目進行推廣,並擇優向重慶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七條 凡獲得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學校或個人,憑獲獎證書及相關獎勵文件提出申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人事部門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對獲獎者給予與市教學成果獎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獎勵的等額獎金,以鼓勵高層次教學改革創新。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等級成果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成果,追回工作經費和證書,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等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因其違紀違法行為獲得等級的成果,予以撤銷,並追回成果工作經費和證書。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評選等級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渝北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渝北府辦發〔2013〕83號)同時廢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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