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鄂政发〔2017〕46号
(2017年9月30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新经济发展和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坚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平放开市场准入、引导多方共同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政府部门要带头购买新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制扶持创业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创业补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创业等跨界地产,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五、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计划,通过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就业三大途径,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规模。发挥高校思想教育引导和职业规划指导作用,精心组织进高校对接活动。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习实训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规模开发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将扶持对象扩大到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联盟和各地劳务服务站作用,大力推进跨区域就业协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七、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实施精准帮扶。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招收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可探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放交通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
八、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负责)
九、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地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高校应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构建“通识课程+创新创业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支持地方和高校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等措施,放宽大学生休学创业的年限和次数等规定。支持和引导部分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就业统计真实准确。突破性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大职业教育资源和资金整合力度,加强统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十二、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工程
围绕我省实体经济需要和转型升级要求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以选拔表彰“湖北工匠”为引领,培育、选拔、引进一大批高质量技能人才。落实部省共建,打造湖北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建立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着力开发职业培训精品课程。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实行职业培训信用账户制度,探索根据培训结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及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落实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湖北军团”。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办国际性人力资本论坛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鼓励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重复体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
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提升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保障服务经费。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体系,着力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培训。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对在城镇常住且无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农村常住的无地无业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风险防范
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社会机构数据交叉比对机制。建立完善全行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失业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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