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及考試辦法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和規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通知,正式公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最新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及考試辦法

根據·規定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規定》印發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根據該暫行規定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在考試方面

規定·明確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規定》明確了一級和二級造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同時明確,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二級造價工程師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在註冊方面

規定·明確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註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註冊證書。

在執業方面

規定·要求

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級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諮詢等,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也可獨立開展一些具體工作。

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上籤章,並承擔相應責任。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並加蓋執業印章。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註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根據·辦法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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