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瑞安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若干政策(试行)》

我市出台《瑞安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若干政策(试行)》

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日前,瑞安按照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出台了《瑞安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试行)》,从加快现代生态都市农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民创业增收致富、优化乡村治理和民生保障、加强乡村文明创建等7个方面,明确了24条政策措施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今后,我市全面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健全政策保障体系,集聚更多资源要素投入乡村振兴。

瑞安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年)》(温委发〔2018〕1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2022年)》(瑞委发〔201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美丽乡村、美丽田园、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田水利、美丽河道、乡村公路建设、乡村旅游发展、农村基层组织、文明村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产业扶贫、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各类用于扶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

第二章 加快现代生态都市农业发展

第三条 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对利用山区、半山区、山园、海涂等地,发展优质稻米、精品瓜果蔬菜、畜牧养殖与加工、民宿与休闲农业、园艺花卉和“瑞安清明早”茶叶、温莪术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处于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的,优先予以安排。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基地的基础设施、产地市场冷藏冷链等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进行整村或集中连片流转,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鼓励在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美丽牧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全市所有的保留养殖场按照美丽牧场的标准进行改造。2018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且五年内逐年递增10%。(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海洋渔业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产业。培育发展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对电商年销售1000万以上(以网络交易的流水为依据)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经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商村或者阿里巴巴公布的淘宝村名单的,按每村5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该村所在乡镇(街道)奖励,用于电商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农业质量品牌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业公共品牌推广。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复评合格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温州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首次核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和瑞安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农业龙头企业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展会,按照瑞安市农展农销资金使用细则给予摊位费、货物运输费、工作用房费用补助。鼓励建设本地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体验中心,建成并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审核后给予项目投资额4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每年以竞争性立项方式确定3个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农产品推介、品牌培育等项目,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市供销联社)

第七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农业优势主导产业科技研发中心3个以上,按照农业产业扶持资金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加大科技投入,按照《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瑞委办发〔2018〕23号)要求落实补助,同等条件下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合作社给予优先安排。大力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鼓励农民使用数字、智能、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额80%的奖励,单台(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智慧农机应用示范基地”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助,各项补助累计控制在总投资额50%以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

第三章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提升发展。2018年起对销售产值(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农户社员总数超过50个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市统计局)

第九条 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农业人才认定标准,将技能技艺突出、专业领域经验丰富知名度高的乡旅人才、农业技能人才、实用人才,以及受学历职称等限制未纳入现行人才认定目录的专才、偏才,纳入农业人才范畴,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库,并参照工业企业技术人才待遇标准,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农办〈扶贫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林局)

第四章 加快农业产业集聚平台建设

第十条 建立农产品加工园区。到2022年前,在滨海新区和江南新区安排总数不少于1000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各建成不少于100亩的主导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仓储区或小微企业创业园,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入驻。(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优化“三位一体”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合作“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支持中国供销“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产业发展示范区项目,对入驻示范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服务主体给予一定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政府类投资项目和财政扶持项目等方式,支持乡镇(街道)农合联实体化运作。(责任单位:市供销联社、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

第十二条 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根据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以乡镇(街道)为建设主体,科学规划建设田园综合体。对确定的市本级田园综合体项目,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市农林局、市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风景旅游局)

第五章 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三条 高标准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美丽乡村风景线)。整合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河道、美丽公路、文化礼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优先支持推进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各项补助、奖励按有关部门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给予扶持。(责任单位: 市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交建办、市水建办)

第六章 推进农民创业增收致富

第十四条 提高农民创业增收能力。全面改进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每年安排200万专项资金用于农民素质培训,年培训人数不少于2000人。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农村民宿、农家乐、电商、创意农业等新型业态,促进农民创业增收。(责任单位: 市农办〈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供销联社)

第十五条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经济、服务经济、农业经济、特色经济、电商电力经济,创新经营机制,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水平,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增长。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设立专项扶持基金,按照每个行政村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各乡镇(街道)同步配套投入,重点扶持村级发展项目。2018-2020年,每年对村级运转经费保障力度不低于2017年的水平。深化金融服务,设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信贷资金。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盘活资金,获得财产性收入。涉及村级土地征用的项目,鼓励征地款30%以上比例留存到村集体,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新建解困房项目,一楼物业原则上归村集体所有。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扶贫资金互助会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有能力的村自我发展村级项目,如特色生态产业、电商电力经济等,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80%以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且所得收益要向低收入农户倾斜,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

第十六条 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实施财政资金存放与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相挂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市农办〈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七章 优化乡村治理和民生保障

第十七条 优化农村公共服务。深化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推广行政审批村级代办服务,完善网上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对口联系软弱落后村、重点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完善乡村振兴指导员管理制度,深化提升乡村振兴指导员工作,实现乡村振兴指导员对软弱落后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沿线重点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办〈扶贫办〉、市农林局、市审管办)

第十八条 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快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鼓励优秀教师下乡支教。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计划,有效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创建,全市省标准化学校占比达98%以上。温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温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等条件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技能技术工人或高层管理人才,作为企业人才予以照顾,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按照《瑞安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修订)》(瑞教义〔2017〕136 号),由市教育局和企业所在地教育学区给予优先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全面深化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深入推进“双下沉、两提升”工程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在中西部乡镇下沉服务和低收入农户签约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医护人员,在晋升提拔、评优评先上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农办〈扶贫办〉)

第八章 加强乡村文明建设

第二十条 每三年命名评选一批文明村镇,每年打造一批美丽庭院,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妇联)

第二十一条 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对瑞安市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二条 扶持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本土特色农村文化项目产业化,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活动,每年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化礼堂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办〈扶贫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健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暨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市“三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和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资金。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评选标准、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各项奖励补助,由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对口申报,并严格按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原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若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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