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三個「角色」務須「演好」

作為國內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即將於8月底掛牌。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首家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共七個條款,並於8月10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上海金融法院將發揮專業審判職能和集中審判優勢,未來其能否在金融案件審理的靈活性和能動性上有所突破值得期待。

上海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三個“角色”務須“演好”

案件管轄範圍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所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範圍包括: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根據《規定》,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金融機構,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經過專門的審批或者備案登記,以便確認。對於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則不納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至於私募基金糾紛,包括私募股權、私募證券基金,涵蓋私募基金內外部糾紛;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糾紛,則俗稱“第三方支付”糾紛。網絡借貸糾紛,又稱“P2P”糾紛,若當事人雙方中有一方是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若當事人雙方都是公民,最高法將其列入普通民事案件。此外,互聯網股權眾籌糾紛是指投資者通過互聯網渠道出資獲取融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互聯網眾籌還涉及慈善捐款、買賣產品等類型,因此類眾籌不涉及投資營利這一金融屬性,不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在明確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範圍後,將絕大多數金融科技公司納入監管體系內。

此外,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申請涉金融行政案件。對於“涉金融行政案件”,則以“金融監管機構”來定義。

最高法立案庭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級上對應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案件的前提是應當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換句話說,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以往上海市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金融案件。據記者瞭解,目前上海金融法院的院長和首批法官已確認完畢,原上海海事法院院長趙紅為上海金融法院院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處長肖凱為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人員都來自於原一中院和二中院的金融庭。

上海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三個“角色”務須“演好”

職能優勢集中“展示”

“從《規定》明確的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範圍來看,幾乎包含金融領域所有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黃韜在接受《上海金融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這一司法解釋所確立的管轄範圍,比以往的司法實踐和司法文件所確立的範圍要寬泛很多。當然,有些案件(如民間借貸)是沒有包括在內的,只是作為普通的民事案件,因為當事方中沒有金融機構。”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黃晉在接受《上海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主要涉及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不同於第一項的傳統金融民商事糾紛。第一條第三項主要涉及金融機構破產類型案件。第四項涉及以金融民商事糾紛為內容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一條第四項涉及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審查。

“上海金融法院為專門法院,集中受理5項涉金融民商事案件、一審、二審和再審申請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黃晉解釋稱,“而在審級上,上海金融法院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相同,均為中級法院。”

那麼,未來上海金融法院所審判的案件將與以往金融類案件的審判有何不同?黃韜告訴《上海金融報》記者,“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受理範圍不限於金融民商事案件,還有金融行政訴訟案件,但具體的審判方式改革還需進一步觀察。”黃韜指出,許多金融案件具有較強的複雜性和新穎性,司法應對的成本也比其他類型案件要高,因此從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來看,未來趨勢之一就是進一步強調審判的專業性。

“未來上海金融法院將集中管轄上海行政轄區內,原先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原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黃晉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集中管轄有利於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和集中審判優勢,有利於服務保障上海金融創新,有利於強化法制保障,加快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上海金融法院“呼之欲出” 三個“角色”務須“演好”

功能定位值得期待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在上海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是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必然。

黃晉向《上海金融報》記者指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進一步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高審判專業化職能和水平,規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進一步提升我國司法形象。同時,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領域法治水平,促進我國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等金融行業發展,為上海建設和發展國際金融中心助力。

“從2009年算起,上海三級法院在各自內部所設立的專業性金融審判庭,也已累積了近十年工作基礎;去年浦東新區法院金融庭還試點了商事、行政、刑事的‘三合一’金融案件審理模式。”黃韜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紐約、倫敦、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均位於普通法地區,也就是說,以司法判例機制為核心象徵的普通法制度對金融市場的意義尤其重大,原因就在於金融市場本身處於瞬息萬變的過程中。因此,如果指望事前的成文立法者去預見未來所有可能的金融法律爭議,並提前給出解決方案,是不實際的。而普通法制度能提供的一個有效替代機制就是靈活的司法制度,讓法官在審理已發生的爭議個案的過程中,去創制有針對性的金融法律規則。”

黃韜舉例,美國證券法中“證券”一詞的法律定義,即由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確立,並非出於成文立法者的理論描述。可以說,回應金融市場法律需求的能力是判斷一個地區金融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標,這又與金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司法靈活性聯繫在一起。由此,未來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在金融案件審理的靈活性和能動性上有所突破值得期待。

在黃韜看來,未來上海金融法院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取決於能否扮演好三個“角色”,即“規則創制法院”、“上訴審查法院”以及“司法監督法院”。“‘規則創制法院’即在個案裁判過程中,通過解釋既有的法律來‘創制’更新穎、更適宜或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律規則;‘上訴審查法院’指上海金融法院既是一個上訴法院,也是一個初審法院,這樣可以較好地配合司法機構職能調整的前後銜接;‘司法監督法院’則指上海金融法院今後要對包括金融監管部門在內的行政主體所實施的各項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黃晉向《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建議上海金融法院未來進一步強化二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公開,推動形成指導案例,並每年發佈《規定》第一條所涉及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評估報告和典型案例;同時,上海金融法院應評估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例,指導審判實踐,還應以個案的司法審判為基礎,發揮司法能動性,推動金融領域的立法和司法工作。

記者 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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