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丶帮主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先回答你后一个问题:
提供资金的人在很大程度上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全看自我解释和司法解释,为什么呢?我们可以联系一下最近很火的“黄晓明18亿资金股票操纵案”,黄晓明之所以没有承担责任,就是因为黄晓明不承认操纵市场跟自己有关。虽然操纵市场的账户有他本人的账户,但他本人却以不知情为由摆脱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其实只有有点基本金融常识的人都明白,一个有50家公司,喜欢到处投资的人却不知道自己的证券账户被他人挪用了,谁信?不过法律就是这样,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同样的,那些给操纵市场的人提供资金的人也可以以不知对方资金用途为由而免受法律制裁。
但操纵股价的人就不一样了,就像黄晓明操纵股价案中的高勇一样是免不了法律制裁的。
至于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字挺累的,看到请动金手点个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