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強姦未遂,但受害人自衛殺人了會怎麼判?

薛曉糖兒


看該女子在什麼情況下殺的對方。兩種結果: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

簡單地說,強姦犯正在實施犯罪的時候,被害人怎麼反抗“都不為過”。被害人被強力摟抱、親吻、撕扯或“欲行不軌”的時候,可以對強姦犯的任何部位進行打擊、可以利用各種順手工具予以打擊、可以用各種“想的到”的手段予以打擊,也就是說,被害人此時具有“無限防衛權”。法律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特別注意,一旦強姦犯“住手”了,就不要再貿然“打”他了。比如,在被害人苦苦哀求下,強姦犯停止了犯罪行為,此時,被害人趁其不備,對其打擊;或者在強姦犯欲行不軌的時候,被害人將其“命根子”折斷,強姦犯被“重創”已無反抗能力,此時被害人極度憤怒,對其打擊。上述情況,無論強姦犯是主動亦或被動“住手”,被害人已經不具備防衛正當性和緊迫性的條件了,此時,再予打擊,就超出了防衛的限度,屬於傷害的性質了,依據結果及該女子對其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強度,認定女子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但強姦犯有嚴重的過錯在先,法律在量刑時會考慮的。


正當防衛的“嚴苛”之爭。

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是很困難的,有數據顯示正當防衛的判決率是6%,進而導致兩種觀點之爭: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在極度恐懼的情況下不可能還要求其理智、精確的計算還擊的尺度,因此,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不能過於嚴苛;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畢竟是普遍適用的,一旦放開對正當防衛權限的限制,勢必會產生一系列衍生問題,如洩憤報復等私權氾濫等等。專家有分歧、司法實踐中不敢判,都起源於立法與司法之間的偏差,因此,下一步還需要制定詳盡的司法解釋及輔助權威的指導性案例來解決正當防衛問題,但解決之前,我們還是要多瞭解一些現行的觀點和判例,我想,應該是有益無害的。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這個在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按理論上來說是無罪的,但是會根據當時的事發情況,多少還是會有些麻煩。

我們援引一個真實的案例。

洛林區關林鎮女工小麗下夜班回家,被吃宵夜的江某盯上,江某尾隨,並將小麗拖入樹林深入欲實施強姦,小麗拼命反抗,導致江某生殖器折斷,失血過多死亡(江某喝過酒,還吃了偉哥),結果小麗被判了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並賠償受害人家屬8.8萬。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

首先江某犯罪在先,這個沒有什麼問題。

其次小麗正當防衛,這個也是沒有罪的,但為什麼小麗被判了三年呢?

我們來逐個的解釋法律條文

1、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強姦屬於無限正當防衛,就是在小麗反抗江某過程中,導致江某的死亡,小麗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但是她為什麼會被判刑呢?

在江某某處折斷,流血的過程中,江某又喝過酒,他已經喪失行為能力,導致強姦行為已經終止。正當防衛的階段已經過去,這個時候是江某處於危險狀態,無論江某的出發點是什麼?但是江某現在的這個樣子與小麗是有關係的,或者說是有責任的,小麗應該立即報警,對江某進行救治,挽救江某的生命。

但是小麗顧忌自己的名譽,而選擇了沒有對江某進行救治,從而導致了江某的死亡。

小麗被判刑的原因是不作為與過失致人死亡。

但是考慮到江某的行為在先,可以減輕小麗的處罰,於是小麗被判了三年,緩刑三年。

所以說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正當防衛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侵犯人雖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但是他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他即使侵犯主體,但同時又是具有生命與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的,這個問題一定要清楚。

第二,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單個公民,就是說這個人必須年滿16週歲,如果是15歲的孩子去侵犯你,你失手把他打死,這也不屬於正當防衛。

第三,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侵害行為的發生,你的行為舉動一定要包含這個目的,超出這個範圍,又不屬於正當防衛,比如在爭鬥過程中,侵犯人已經被打倒,喪失行為能力,你氣不過,又去對他進行報復性的攻擊,而導致的後果,這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第四,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這個是在防衛的過程中頭腦一定要清醒,不能採取過激的防衛行為,比如你身邊有木棍,刀具,與AK47,最優的是木棍,終止侵犯行為是沒有錯的,錯的是你明知道你採取的方式會造成惡劣後果,而沒有避免他的發生。

超出這4點都會構成防衛過當,要負有一定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酌情減免,與從輕處罰。


百悅軒


這個問題背後本身是一個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即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

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清風普法


按題主所述,應該是嫌疑人在對受害人,實施強姦過程中,遭到受害人的拼死反抗而強姦未遂,並且在此過程中被受害人殺死。

如此情形應該怎麼判,關鍵因素是否適用正當防衛,是否構成防衛過時或過當。在遭遇搶劫,強姦,殺人等犯罪行為時,可以實施自衛。在法律規定範疇內的自衛,為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的主要因素有兩個,一個是適時,一個是適當。所謂適時是指犯罪行為正在進行中,適當是指自衛行為應該與制止犯罪行為相適應,超出制止範圍的自衛屬於過當。

題主所述情況,一般應適用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題主描述模糊,缺乏細節,雖不存在防衛過時,但很難確定是否有防衛過當行為。比如,在受害人的自衛過程中,由於受到打擊,嫌疑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而此時受害人仍然對嫌疑人進行毆打攻擊,致嫌疑人死亡,就會構成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但並非在防衛過程中致死嫌疑人,都會構成防衛過當。

在司法實踐中,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犯罪嫌疑人,欲對一個女性實施攔路強姦。嫌疑人將女受害人,強行拖至隱秘的小樹林中,強行撕開了受害人的衣褲,褪下了自己的褲子,露出生殖器,欲對女受害人強姦。受害人是個裁縫,隨身攜帶了一把剪刀。情急之中受害人摸出剪刀,突然剪斷了嫌疑人的生殖器。嫌疑人因為疼痛難忍落荒而逃,受害人也被自己的舉動嚇呆了,慌亂中把剪下的嫌疑人的生殖器埋進土裡,匆匆跑回家中。

嫌疑人被路人送進醫院,雖然經過治療保住了性命,但生殖器因為汙染和超過最佳時間,未能接活,落下了終身殘疾。

在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女受害人,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認定女受害人為正當防衛,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批准對嫌疑人逮捕並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嫌疑人已構成強姦罪(未遂),因鑑於犯罪未遂及已經喪失性能力,判處嫌疑人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無奈且向上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女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夠成犯罪。

眾所周知,強姦是針對女性的嚴重暴力犯罪,不光會侵害女性的性自由,更會對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況且,女性在面對強姦犯罪的過程中,普遍都會驚恐萬分和驚慌失措,會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竭盡全力進行反抗。因此,為了充分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有效提高她們在面對強姦犯時的反抗成功率,法律服務了女性在強姦罪行中的無限防衛權,即女性在反抗強姦的過程中就算造成強姦犯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強姦……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存在某些奇葩案例。曾經有這麼一個真實案件,一名女性在反抗強姦過程中,把強姦犯的xx給弄斷了,然後女性不顧強姦犯血流不止而逃跑,最終強姦犯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強姦犯家屬認為,他的xx斷裂以後已經失去繼續作惡的能力,即危害行為已經結束,因此女子負有挽救他生命的義務。由於女子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導致男子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所以構成防衛過當,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對於此案,我只想說誰要是在那種情況下還能保持冷靜不逃命,那她就不是人而是神,要求做到這點的法律也是為神制定的,而不是為我們普羅大眾制定的。法不強人所難是一項基本原則,因此該女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


冰焰


無過當防衛,打死無責。

什麼叫無過當防衛?我給大家解釋解釋。

一般來說正當防衛大家都懂,就是別人要侵犯你,無論是要殺人還是要綁架還是要搶劫還是要傷害還是要強姦,你被動反抗,就是正當防衛。但是防衛有限度,超了限度就不正當了,比如人家只是發生口角的時候要推搡推搡你,你給人一刀捅死,那肯定過當。防衛過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法律又說了,在別人對你實施某些犯罪行為的時候,你怎麼防衛都不過當,比如,強姦。

所以,打死強姦犯,沒事兒,適用無過當防衛,怎麼防衛都不為過,都不過當。


犬苗先生


看到這個標題我也想要說幾句,具體正確與否由大家判斷。首先是因強姦未遂導至命案的發生,為了不被不法侵害而殺人完全屬於正常情況。但是你在公檢法的調查中他們一定需要你拿出證據說是遭到不法侵犯,但你又是在未遂的情況下進行自衛,估計你只有口述事情的經過但拿不出什麼強有力的證據證明不法侵害,那麼有可能你就無法躲過牢獄之災,至少可以說你過失傷害至人死亡。當今是非曲直,事實真相和所謂的證據可以用一言難盡來形容!例如有人摔了結果去扶的人賠錢了,分明是碰瓷但你沒證據說是他碰瓷結果受害者賠錢了,更感覺可氣的是小偷偷盜死亡其家屬要讓失主賠錢!真的是與非,白與黑,事實真像與有效證據之間誰能夠理解和說清道明呢?純屬於個人看法。


馬路新手


由於受害人的主要意圖是侵害她人來滿足自己,以此來作為前因。在實施的過程中有可能女方發生意外死亡,有可能未遂造成雙方受傷也有可能男方意外死亡。該男子也就是受害人在實施犯罪時就應該明白傷害他人自己所應該承擔的風險,她人有可能出現的意外。該男子在無顧忌她人和自己的後果的情況下仍然進行侵犯他人應賦予全部責任,並賠償女方精神損失。由於該男子已死,賠償責任抵消。


用戶146227136


這個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核心是,侵害正在進行,未開始和已定結束,進行防衛,都是過當防衛。

該案件是女子正在被強暴,反抗過程將對方殺死,顯然是侵害正在進行中,符合正當防衛。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強姦未遂已定結束,女子為洩憤,將對方殺死,那就是防衛過當,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鍵是過程和證據。具體情況而定。


石軒木屋7


鬥毆殺人至死,但自衛者視情節輕重,當場殺人與事過後,再復仇不同。當場罪輕,事過後罪重,不論在什麼場合對自衛者殺人,過失殺人自衛者罪輕,不至於死罪,活罪難逃。打架鬥毆殺人,不屬自衛範圍,殺人者必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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