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遲6年交房 業主十分氣憤要求賠19萬

開發商延遲6年交房 業主十分氣憤要求賠19萬

8月8日,渝北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東方王謝小區公開審理了一起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四名人大代表到場觀摩監督,數十名群眾參加旁聽。

2010年9月13日,原告朋某花138餘萬元購買了位於北部新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合同約定開發商於2011年12月13日前交房。但到了接房日,朋某卻接到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通知。此外,從2012年起,朋某先後接到開發商四次延期交房的通知,直至2017年2月份才被告知可以接房。一拖又拖之下,朋某購買的房屋整整遲到了六年。

房子是接到了,但是朋某對於開發商六年後才交房的行為非常氣憤。雖然經過協商,開發商將該小區一車位作價181500元用於抵償違約金,但他認為這遠不足以抵償自己的損失。於是,朋某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87832元並增加違約金額、資金佔用利息、退還建築面積差額部分房款3035.6元。

開發商稱,自己願意賠償違約金和退還房屋建築面積差額房款,但是不同意增加違約金,也不同意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因朋某當庭申請鑑定評估自己的損失,該案未當庭宣判。

法官在庭後釋法中提醒,買房切需謹慎!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購房者若採用按揭方式支付房款,需要對自身是否符合銀行的相關貸款條件和政策進行預判評估,因為支付按揭貸款是購房者的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則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相關約定,避免權益受損;在遭遇逾期交房時,購房者不能在開發商已取得合同約定的“兩書一證”情況下,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接房。此種情況下,最妥善的方式是在接房後,及時通知開發商按約承擔保修義務,妥善進行整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