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曆還是陽曆?法官明察秋毫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

2018年5月29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賀某盜竊案,原本是一起常見的刑事案件,卻因被告人賀某的生日是陰曆還是陽曆導致被告人身份發生轉變。

2018年1月31日7時許,被告人賀某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某村李某的暫住地內,趁李某熟睡之機將李某褲兜內的現金人民幣2100元及放在床上的蘋果牌手機1部盜走,經認定,手機價值人民幣890元;被告人賀某於2018年3月16日在通州區馬駒橋鎮某網吧被民警抓獲;手機已經起獲併發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於2018年4月24日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訴,收到案件後,細心的承辦法官發現賀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均為2000年1月16日,而案發時間為2018年1月31日,考慮到我國山東、河南以及東北、西北等偏遠農村地區仍有不少人使用陰曆生日,而賀某出生在黑龍江省訥河市的農村,若賀某的出生日期為陰曆的話,那麼案發時賀某極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為了查清賀某的出生日期,充分保障賀某的權益,承辦法官當即決定對被告人賀某的出生日期展開調查。承辦法官先後聯繫了被告人賀某的父親、姑姑及老家村裡的鄰居,賀某父親十分肯定地告訴法官賀某系2000年正月出生,賀某戶口登記的是陰曆生日,而賀某的姑姑及三個鄰居也表示他們與賀某同屬一村,賀某確係出生在正月,老家人都是按陰曆登記出生日期。向證人瞭解完情況後,承辦法官依法提訊了被告人賀某,賀某表示1月16日是其陰曆生日,這麼多年來其一直過陰曆生日。經過調查,承辦法官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賀某出生日期有誤,其出生日期按照陽曆計算應為2000年2月20日,案發時賀某應為未成年人。

2018年5月29日,通州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未成年被告人賀某盜竊一案,庭審中,賀某的姑姑和一名鄰居作為本案的證人出庭為賀某作證,法官以庭審實質化的方式查明瞭賀某的出生日期,同時考慮到賀某自幼因母親離家出走、父親常年在外打工等原因缺少家庭的關愛和溫暖而走上犯罪道路,通州法院專門聘請心理輔導老師全程參與庭審,並在庭審結束後為賀某進行了心理輔導。

隨後,通州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考慮到被告人賀某案發時系未成年人,通州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賀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賀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經過法庭教育和心理輔導老師的耐心講解、疏導,賀某認識到自己法律知識的欠缺和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表示深深的懺悔,並表示今後一定遵紀守法,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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