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我市新发布了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看部分重点
范围: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
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卡》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一律不得向养犬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饲养犬只必须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登记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养犬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禁止犬类养殖、繁育、训练、经营等。
严格管理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两米以内,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犬只贴身携带;
(二)犬只佩戴犬牌;
(三)防止犬只吠叫和有攻击他人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危险犬搭乘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二)携带烈性犬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
(三)禁止携带进入严格管理区。
经公安机关登记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实行专人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部队、消防、公安机关等饲养的工作犬外出执行公务;
(二)盲人携带导盲犬;
(三)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等必须携犬外出的。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风景区、烈士陵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电车、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公约,划定犬只禁入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此限。
死亡的犬只,严禁自行掩埋和处理,需送往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因违规饲养或管理不善,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害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饲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发布、网络配图
支持文明养犬
编稿:杨应舟
制作:贵州天逸轩新媒体中心
审稿:局办公室 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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