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信息|大量註冊「美中宜和」等醫療機構知名商標違反商標註冊管理秩序

结案信息|大量注册“美中宜和”等医疗机构知名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背景資料

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成立於2004年,隸屬於美中宜和醫療集團。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專注為中外家庭提供專業的婦科、產科和兒科醫療服務。2013年5月24日,《北京晨報》刊登了《美中宜和萬名寶寶誕生》一文,報道稱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是北京第一家分娩量過萬的高端私立婦兒醫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兩起涉“美中宜和及圖”商標和“Amcare及圖”商標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件,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事實

涉案的兩枚訴爭商標分別為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圖”商標和第12695502“Amcare及圖”商標,均由北京維世達德誼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維世達德誼醫院)於2013年6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並均於2015年2月14日獲准註冊。其中,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6類的“保險信息;債務託收代理;經紀;擔保;募集慈善基金;信託;保險經紀;保險;健康保險;保險諮詢服務項目上。第12695502“Amcare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國家分類第36類“保險經紀;保險;健康保險;保險諮詢;保險信息;債務託收代理;經紀;擔保;募集慈善基金;信託”服務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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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5580) 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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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5502)訴爭商標

第4961205號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由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於2005年10月24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於2009年6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4類醫院服務項目上。第9932979號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由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於2011年9月5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於2012年11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4類“保健;整形外科;理療;療養院;人工授精;試管受精;私人療養院;心理專家;休養所;血庫;牙科;藥劑師提供的配藥服務;醫療輔助;醫療護理;醫療診所;醫藥諮詢;醫院;遠程醫學服務;接生”服務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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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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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有限公司(簡稱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於2015年12月2日分別針對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圖”商標和第12695502“Amcare及圖”商標(簡稱兩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兩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兩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故作出被訴裁定:兩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北京美中宜和婦兒醫院不服前述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認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兩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高度近似,兩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商標。鑑於兩訴爭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保險經紀、健康保險、擔保、信託”等服務項目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的“醫院、保健”等服務項目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且相關服務之間並不具有較大關聯性,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此外,訴爭商標的註冊亦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但經法院查明,維世達德誼醫院近年來先後申請註冊了80餘枚商標,其中在第36類、第44類上註冊的諸多商標與多個知名醫療機構、私立醫院的商號、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在呼叫或視覺上高度近似,如“和睦家”、“美華”、“美中宜和(amcare)”、“OASIS HEALTHCARE”、“DELTA HOSPITAL”等商標。維世達德誼醫院作為一家經營範圍包含“保險兼業代理、醫院管理(不含診療)”的公司,顯然應對醫療領域的知名機構、私立醫院有所瞭解,其在第36類、第44類上大量註冊與知名醫療機構、私立醫院商號、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明顯具有囤積商標並借他人市場聲譽牟利之目的。因此,維世達德誼醫院非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或正當理由大量申請註冊並囤積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註冊商標,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不當佔用了社會公共資源,並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因此,訴爭商標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

法官提示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民事主體申請商標註冊,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該條旨在維護商標註冊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標註冊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欺騙手段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規模性搶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並轉讓牟利的行為,該規模性搶注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或者搶注眾多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數量較大,構成沒有實際使用可能的商標囤積行為;或者搶注多個不同權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標,主觀惡意十分明顯。此類商標註冊行為嚴重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不當佔用了社會公共資源,並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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