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司法人獲刑又受罰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案情回顧

2009年10月,被告人胡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開辦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服裝加工業務。2015年8月,譚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設立兩家實業有限公司,為其他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謀取非法利益。2015年8月,在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進賢某實業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棉布交易的情況下,譚某為進賢某實業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胡某實際控制的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2份,金額為人民幣8,197,196.58元,稅款金額為1,393,523.42元,價稅合計9,590,720.00元。被告人胡某予以接受並將上述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稅款1,155,604.92元,使得江西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當年少繳企業所得稅1,683,645.30元。

2016年9月12日,進賢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在南昌市國稅局稽查局將被告人胡某傳喚至進賢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法院審判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被告人胡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虛開稅款數額為1,393,523.4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及辯護人辯稱其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