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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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被告人胡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办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服装加工业务。2015年8月,谭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设立两家实业有限公司,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8月,在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进贤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棉布交易的情况下,谭某为进贤某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胡某实际控制的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金额为人民币8,197,196.58元,税款金额为1,393,523.42元,价税合计9,590,720.00元。被告人胡某予以接受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1,155,604.92元,使得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683,645.30元。

2016年9月12日,进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将被告人胡某传唤至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判

「以案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法人获刑又受罚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为1,393,523.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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