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常工作中,企业单位会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活动,用来缓和高强度的工作环境。其中,组织员工旅游是比较常见的活动形式。如果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了,能否认定为工伤呢?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来看,能否认定为工伤最为关键的就看是不是属于工作原因致伤。而对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则不能简单判断。而以下两个案件的判决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定参考。

案例一:“时蓬蓬案”——时蓬蓬为珠海永臣公司生产部操作员,2013年5月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时蓬蓬报名参加。期间,时蓬蓬因拍照时不慎受伤,故申请工伤认定。而香洲区人社局却认为此次旅游活动完全是观光休闲性质,与工作原因无关,故认为时蓬蓬受伤不构成工伤。因此,双方对簿公堂。最终,珠海市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故此,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张艳华案”——张艳华为康佳集团济宁经营部的彩电直销员,2013年10月其搭乘同事的车前往参加旅游活动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致其受伤,人社局根据张艳华的申请认定为工伤,但康佳集团不服,遂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济宁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于是,康佳集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康佳集团组织其职工参加的旅游活动带有福利性质,由企业出资,职工是否参加出于

自愿,不带有强制性,其内容也与工作原因无关,故认定张艳华受伤不构成工伤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但是能否认定为工伤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到底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呢?笔者认为,鉴于国家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也随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关键就在于有没有带有强制性或鼓励性色彩。如果仅仅是出于员工的自愿行为,单位并没有任何强制或鼓励行动的,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工伤。此外,每个地方也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如果发生受伤事故,小伙伴们也可以参考一下当地的法规条例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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