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翻倍,已經簽字領錢的農民能要求按新標準補償嗎?

補償標準由每畝15000元上調為30000元,被徵地農民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補償標準並重新進行補償卻遭法院駁回起訴,法院這麼判正確嗎?

【案情簡介:相差一倍的補償標準】

山西省境內多山、多丘陵、多高原,山區面積佔全省總面積的80%以上。為了突破綿延山脈對經濟發展造成的天然限制,山西省對交通的發展極為重視。但是,在秉承“要想富、先修路”思想下所帶來的全省交通基礎建設提升的同時,也造成了致富與權益的矛盾,也即由於交通基礎建設而帶來的土地徵收矛盾。

2011年,山西省某市為了進行路網建設,責成市轄某縣政府對涉及路網建設的土地實施徵收;而由於該地政府財政較為緊張,在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了涉案公路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0元,並由被徵地地區的村委會代表個人與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村民們也領取了徵地補償費用。

這本應成為一次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徵地的良好案例,但卻因2014年的另一份徵收土地公告而產生了衝突。根據縣政府與國土資源局最新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安置標準達到將近每畝30000元!相差將近一倍的補償差距,必然導致村民對原有補償標準的不滿。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數十戶村民聯合起來,在得知2014年最新的補償標準後即向市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2014年末,市政府經審查後,維持了縣政府確定的每畝15000元的徵地補償標準。

行政複議並沒有給村民們帶來希望,在合法權益遭受普遍侵害的情況下,2015年初,村民一紙訴狀將縣政府訴於法庭,並列出主要兩項訴訟請求:(一)要求撤銷縣政府對原告每畝15000元的徵地補償標準;(二)要求縣政府根據2014年最新的補償公告,按照每畝30000元的價格對原告重新進行補償評估。

補償標準翻倍,已經簽字領錢的農民能要求按新標準補償嗎?

【庭審回顧】

一審法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相關文件確定的土地年產值,認為縣政府實施的15000元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原告村民已在2011年自願簽字認領了相關費用,對補償標準無異議,徵地補償合法有效,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某縣村民在2011年領取了全部補償款,說明其在2011年就應當知道涉訴徵地補償標準。上訴人在2015年提起相關訴訟,要求撤銷縣政府的徵地補償標準,已經過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2年起訴期限;同時市政府在2014年對已超過《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作出複議決定,程序違法。最終,二審法院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裁定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同時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

面對此不合理的一、二審判決,村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上訴人的起訴錯誤,應當指令再審。

【法律分析:核心訴訟請求究竟是什麼?】

在明律師認為,一、二審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決,問題在於對原告與上訴人的核心訴訟請求的認識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十八條,對行政相對人可提起的訴訟請求予以明確和規範。而訴訟請求的差異,將可能導致訴訟類型、起訴條件、裁判標準與判決方式的差異,而這也將會對行政訴訟最終的裁判走向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具體到本案中,二審法院針對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產生了認識的衝突:行政相對人提出主要訴訟請求,按照《解釋》可歸類為(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若以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參照,則本案應為撤銷之訴;而若以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參照,則本案應為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通過分析原告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可知其訴訟的最主要目的為要求縣政府根據最新的補償標準,給予每畝地30000元的補償款,也即第二項訴訟請求才是原告的核心訴訟請求。要求撤銷原有的徵收補償標準只是手段,核心目的則是要求按照現有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撤銷原有的徵收補償標準並不能直接為原告形成權利,原告真正的訴訟目標是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新標準重新補償這個授益行為。

不同的訴訟請求所帶來的訴訟類型的不同,同時也將帶來起訴期限的起算點的不同。本案中,二審法院即是將上訴人的核心訴訟請求錯認為要求撤銷原有的徵收補償標準,並以原有補償標準於2011年作出,要求撤銷已過起訴期限為由,對其他的訴訟請求不予審查,裁定駁回了上訴申請,實為指鹿為馬、一葉障目。而若根據上訴人真正的核心訴訟請求加以判斷,上訴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其目的在於要求履行法定職責,則無論從作為複議請求權基礎的2014年徵地補償公告時間,還是從作為訴訟請求權基礎的行政複議決定作出時間,都尚在法定的複議、起訴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審,符合訴訟法之精神,值得點贊。

【律師提醒】

在明律師提醒大家,針對地方政府的《拒絕補償告知書》《行政複議不予受理通知書》《裁決不予受理決定書》等對委託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文件,應當注意:

(一)對真正影響委託人義務的訴訟請求加以明確,並儘可能圍繞核心訴訟展開工作;

(二)多列訴訟請求,並不一定會對維護自身權利有所裨益,所謂有舍有得,便是此處;

(三)對於多項訴訟請求,法院若出現“指鹿為馬”“一葉障目”之錯誤,應冷靜面對,及時調整策略,進一步明確訴訟請求,步步為營爭取自身合法權益。(於易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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