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的末路:楊新海(42)

“魔鬼”的末路:楊新海(42)

聽了海舟的介紹,我談了意見:第一,嚴把證據關,特別是案發地在外省的案件,一定要高標準。本省的案件可以請省公安廳協調,外省的就比較麻煩,所以一定要力爭一次成型;第二,要求發案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卷宗的同時,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通信地址和聯繫方法一併移送,並且都要徵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案件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放棄就要明示,這樣案件到了起訴環節就可以加快案件審理進度,迅速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院。

送走公安局的同志,簡要將情況向檢察長彙報,同時提出由謝建華協辦此案,檢察長採納了我的建議,同時要求抓緊完成手頭工作,其他工作及時移交給其他同志,下週一(12月15日)開始到市局提前介入案件。

這樣,我們"8·15專案公訴組"就算組成了,殷鵬年也是我們處的副處長,40多歲,辦過不少大案要案,無論是辦案經驗還是理論都有一套,人也長得精神,標準的身材,一臉的瀟灑和沉穩。謝建華是院裡的才女,一副賢惠的樣子,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四五年了,法學理論功底紮實。我們公訴組的人員素質,我認為要是謙虛講的話是比較高的,要讓講心裡話,就是非常優秀的,辦理這樣的案件,應該沒有問題。

凜冽的寒風中我乘車回家。到了看電視時間,兩臺電視一開,自然就開闢了兩個戰場:孩子們看動畫,女人們看連續劇,各取所樂。我還是老習慣:到書房打開電腦,翻出書籍,根據市局同志們的介紹,考慮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查閱資料。我先列舉出了以下幾個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

(一)入戶搶劫的;

……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三、弓雖.女幹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弓雖.女幹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弓雖.女幹論,從重處罰。

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弓雖.女幹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盜竊、侮辱屍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這樣一個流程,公、檢、法是分段負責的;"提前介入"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前,檢察機關接受公安機關的邀請,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就介入案件,對證據收集、固定、甄別提出建議,保證案件一經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就能達到起訴標準,這樣就加快了辦案速度、保證案件質量。但是,"提前介入"只適用於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003年12月15號,按照約定的時間,我們第一次到了"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專案指揮部在市局偵查樓四樓的指揮中心,海舟已在那裡等候多時,寒暄後我環視了一下,指揮中心有百十平方米,就是一個會議室,引人注目的是在北牆上張掛的約有十幾平米的巨幅地圖,上面標註著發案情況,看著二十多處代表血腥的紅色圓點,讓人感到壓抑,有種窒息的感覺。牆面上還有專案的各種組織、聯絡、協調小組的人員組成圖表,都是省廳、市局的一把手掛帥,可見對此案的重視程度。

我要了一些案件的發案、偵破情況,通過查閱公安部、省公安廳的文件、會議紀要、通報和其他一些材料,知道此案已驚動了中央領導,公安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工作,為案件的偵破打下了基礎,案件在滄州偵破就是對楊新海DNA與公安部通報的DNA比照後確定的,現在,公安部將這起案件的命名改為"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

自2003年12月15日開始,我們提前介入,直到2004年元月6日市局移送審查起訴,前後有3個多星期,我們公訴組連續3個星期加班加點,取消了所有節假日,元旦節也沒有休息,到了最後真有點疲憊的感覺。但我們公訴組提前介入的成效還是非常明顯的,案件的大致輪廓已定,基本的證據已經核實。3個星期裡我們主要做了以下這些工作:由於各地公安機關向市公安局最初移交的案件文書為78冊,還有大量的散頁證據材料,其中有很多對案件沒有證明效力的工作材料,且裝訂比較混亂,使案件頭緒比較亂,我們首先和市局經辦人員達成一致:以個案為基礎,以庭審示證的邏輯性和便利性為目標,集中精力固定、篩選證據;通過3個星期的工作,終於從大量的材料中按照發案時間順序幫助公安機關整理出訴訟卷宗36冊;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真、仔細、嚴格審查每起案件的證據材料,積極引導公安人員補充證據,對於缺少的一些文書性證據材料(如被害人戶籍證明等)具體列出15條,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儘快補齊,確保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楊新海所犯下的每起罪惡事實。我們還將該案所涉及的26起犯罪事實製作成了"案件一覽表",將發案時間、地點、被害人、作案工具、主要證據、存在問題等內容彙總列表,該表切中要害、簡明扼要、內容豐富、易於使用,後該表被作為通用工作文書在公安、法院使用,也成了向上級領導彙報時使用的一份重要材料。

2004年1月6日,漯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1月7號,專案公訴組寫出審查報告,交檢委會研究。當天,河南省檢察院主管公訴的賀恆揚副檢察長、公訴處劉建國處長也親自到漯河聽取專案彙報;1月8號,寫出起訴書;1月9號,案件起訴至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中午,中央電視臺播發了楊新海被提起公訴的消息。

訊問楊新海經過

從2004年元月6日到元月7日上午,我們在市看守所對楊新海進行了訊問。在討論訊問楊新海的方案時,就想到要對整個提審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和技術處商量後得到他們的響應,所以那天專門在看守所找了一間帶暖氣的辦公室,先把攝像機架好,才去提的楊新海。隨著一陣"嘩嘩"的械具響聲,楊新海彎著腰提著腳鐐走過來,1米65左右的身高,精幹而不瘦小,尖下巴,一雙眼睛帶著冷漠和迷茫,乍一看有點像那位唱故事歌的東北歌星。他的頭上戴著一頂帶耳朵的綠棉帽,上衣是一件黑色的夾克衫,下穿一條灰色的褲子,腳上穿著一雙黑色布棉鞋,為防意外,沒有腰帶和鞋帶,從上到下還都算乾淨。按照我們的提示,楊新海很服從地在牆角的小凳上坐好。坐好後看見對面的攝像機,他的臉上勉強擠出一絲尷尬的笑,說:"每次審問都錄像。"

因為案件涉及26起犯罪,我和殷鵬年副處長輪流審訊,楊新海顯得很平靜,對案件的事實記憶還比較清晰。從信陽市羅山縣"1999·11·16"弓雖.女幹、故意傷害案開始,我們一件件進行核實,在審問過程中,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實施犯罪跨度長達4年,但楊新海對每起犯罪的現場位置、房屋佈局、傢俱陳設、被害人特徵、侵害部位都記得非常準確和細緻,也就是方位感特別強;在被問到為什麼能把案件記得那麼清晰時,楊新海說:"畢竟是殺人,大部分還是一次殺幾個,有時看電視,一看見殺人的場面,就聯繫到自己殺人的事兒,不是有意去記這些事,而是身不由己地聯想。"而對時間,他的記憶和辨別能力就非常糟糕,只記得當時是冷天還是熱天,甚至2003年作的案時間就記不清了,回答時串到了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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