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陆公通〔2018〕14号

为严厉打击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给予违法犯罪人员悔过自新、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对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装、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人员于2018年9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涉案车辆,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揭发他人涉盗改销机动车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逾期拒不投案或者继续从事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五、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对为上述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及协助抓捕盗改销机动车违法犯罪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0660)110、0660-899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陆丰市公安局

2018年8月10日

由指挥中心公共关系股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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