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需證明的關鍵問題

一起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需證明的關鍵問題

對於該案的代理思路,本律師認為有兩個關鍵點:1、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以此讓法官確信雙方的夫妻感情符合破裂的法定標準;2、由於我國法律在對待精神病人離婚的問題上要考慮精神病人離婚後的經濟能力問題,所以,本律師需提交被告已經提前病退,每月都有養老金。在庭審中,被告的監護人非但不認可被告的精神病屬於久治不愈,反而聲稱被告已經好轉即將出院。另外還聲稱被告沒有經濟來源,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為了證明上述兩個關鍵問題,反駁對方的觀點,進而使該案能夠順利判離。本律師在第一次庭審後便直接前往被告住院的地方——北京回龍觀醫院取證,憑藉專業離婚律師的身份,成功取得了被告常年住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療的病歷。該病歷顯示被告最早接受治療的時間是2003年,且目前的病情比入院時更加嚴重。也就是說,被告接受了10年的治療不僅沒有治癒,反而更加嚴重了。對於被告目前是否有收入的問題,本律師又走訪了其原單位與戶籍地的居委會。經過了解發現被告已於2010年辦理了提前病退手續,目前有養老金。於是,本律師攜帶律師調查介紹信與律師證來到海淀社保中心拿到了被告每月有1700餘元收入的證明。

有了上述兩個關鍵的離婚證據後,該案的案情已經非常清晰,法官完全可以據此判決雙方離婚。精神病人離婚的案件是一類比較特殊的離婚案件,很多情況下,法院都不會判離。原因是法院對此類案件掌握從嚴,除非原告能舉出確鑿的關鍵證據。而該案目前來看之所以能夠進展順利是因為:1、本律師抓住了案件的關鍵點併成功舉證加以證明;2、利用律師取證的優勢,可以較容易獲得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