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贝宁现场活捉的这家双菜单酒店,为什么当地物价部门没对它罚款

“我以为她是中国人”。1月15日晚,泰国人Lee和家人一起去逛曼谷Neon夜市,期间在一个叫做“Bangkok Streetseafood”的店里点了一盘罗勒叶炒脆皮猪肉盖饭+荷包蛋,店员端来时附上一个便条,写着价格是150泰铢。 而同一夜市的其他店里,同样的菜式价格一般也就是60-70秦铢这样。当Lee把这一事情发到网上后,记者找到了店主进行采访。店主说:“那天的确收了150铢,那是因为以为她是中国人,要是知道她是泰国人,价格就是80铢了。”

撒贝宁现场活捉的这家双菜单酒店,为什么当地物价部门没对它罚款


这一新闻激起了很多国人的吐槽。但也有很多人不以为然,说在国内很多景点还不是一样本地人和外地人卖不同的价格。这一事件也让脚后跟想起了国内的另外一件事:

这是一个多年前的旧闻,之所以在这里说起它,只是想以此来以案说法罢了。某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央视《中国法治报道》推出特别节目“移动七昼夜”,主持人撒贝宁、侯丰到7座城市里,感受假日中的公共管理,安全与秩序。 七日移动中的第三站是广西某市。晚上11点半左右,两位主持人来到位于市中心的某酒店。两位主持人事先约好,撒贝宁由说本地话的当地人带领进入,而侯丰以外地人的身份进入,分开点菜用餐,都点完全相同的主菜。拿到菜单后,两位主持人进行一一对照,两个菜单的价格相差很大,其中烤乳猪的价格相差150元,一品鸡的价格相差40元,基本上高价是低价的1.6倍还多。两位主持人立即将这种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随后,市假日办工作人员和物价部门检查人员来到该酒店进行调查,发现确实使用了两种菜单,但两桌客人点菜的价格和结算的价格是吻合的。物价部门的检查人员取证后并没有直接对该酒店进行处罚,而是将该酒店的问题移交到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按相关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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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人就要问了,这不是价格问题吗,为什么当地的物价部门不对酒店进行罚款等处罚呢?原来,按照当时的政策这个酒店的菜品价格应该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由酒店的经营者自主定价。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决定所销售的菜品的价格,他只要做好明码标价,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话,那么他的价格行为就是合法的。本例中,该酒店在客人点菜时已经明确出示并告知了菜品的价格,客人在明知该菜品价格的情况下表示愿意接受该价格而继续点菜。这样的话酒店是做到明码标价了的,并没有违反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同时,酒店在结算餐费时使用的价格就是客人在点菜时告知的价格,并没有利用低价诱使客人点菜而使用高价结算来进行欺诈性的销售,所以也不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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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有人会说这至少应该算是一种价格歧视吧?其实这也是撒贝宁他们当时兴冲冲而来,晚上11点多了行礼都没安顿好就克酒店吃饭想要抓来曝光的焦点。然而,事实是这个两套菜单的行为仍然不能构成价格歧视这种价格违法行为。注意,这里讲的是不构成“价格歧视这种价格违法行为”,而不是说它不是一种价格歧视。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适用不同的价格,这显然是一种价格歧视,这个不假。但它一定就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也就是说只有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才构成价格歧视这种违法行为,而对不同的消费者适用不同价格的行为并不是价格法意义上的价格歧视的违法行为。就象你进菜市场买青菜,卖家看你是个不经常买菜的,可能就会喊价高一点,而对那些天天到菜场买菜的老主雇喊价会低一点一样,这样并不违法。在这个例子中,中央电视台不仅没有批评当地物价部门没对该酒店进行罚款,还对物价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严格依法行政给予了一个笑脸。报道出来后,国家发改委也对当地物价部门准确的执法给予了肯定。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要严格依法行政这才是行政部门应该做的。

(作者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代表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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