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案例」善于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基础工作

01

案情简介

「光法案例」善于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基础工作

代理诉讼案件,取证工作是基础,案子的突破也往往是从取证入手,证据不到位,哪怕是再有能力的律师,光靠诉讼经验和辩论技巧是不够的,因此,代理律师要尽力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并要善于发现证据,做好案件的基础工作。

李某,男,57岁,是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毛庄村人,于2014年元月来到开封市顺河区某快递公司上班,平时居住在公司附近其女儿家里。2016年7月24日16时22分许,李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车外出送快递时,被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该肇事车辆逃逸。因受伤严重,李某被送往开封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19天,花费近两万元。因肇事车辆逃逸,事故认定书迟迟未下,处理事故的交警通过监控仅仅找到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某,但张某坚持称其车辆早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已被盗,拒不配合调解,李某百般无奈之时,经人介绍找到光法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多次协调并催促,交警部门于2016年12月30日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肇事货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证明事故是否发生在车辆被盗期间以及伤残赔偿金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认定。代理人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存放在交警队的卷宗材料,并认真准备李某于事故发生之前近两年的工作和居住等方面的证据,庭审中,对于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提供的刑事立案证明,我们也从事故发生时间与车辆被盗时间的先后进行辩驳,并配合法院调查核实李某工作和居住情况。一审判决支持李某诉求,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和其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02

「光法案例」善于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基础工作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52条规定:盗抢、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与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发生分离有些类似,但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情形下,法律之所以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等是唯一责任人,主要考虑到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占有和驾驶机动车并非出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而是基于违法行为,况且在盗窃、抢劫或抢夺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并不能控制有关风险,也未获利,因此,不宜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早在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便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条例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是由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抢劫或者抢夺两种情形,基于国家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初衷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属性,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