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海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散埋亂葬整治工作的通告

「通知公告」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通告

為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風易俗,推動我市殯葬改革工作深入開展,建設美麗的現代化海林,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3〕23號)、民政部等九部門《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18〕12號)和牡丹江市殯葬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牡丹江市全面整治散埋亂葬工作實施方案》牡殯綜改發[2018]3號要求,現就全面開展散埋亂葬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違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耕地、林地、城市公園、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水源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保護範圍以及城市規劃的特殊地區內建造的墳墓(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除外),均屬專項整治範圍。凡在上述範圍內修建的墳墓墓主,需在本通告頒佈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前,到墳地所屬鄉鎮(街道)、村(居、社區)進行登記、核實,未核實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上述範圍內一律不得新建墳墓,不得對舊墳進行翻新擴建。

二、對上述範圍內已建墳墓,採取分類治理的原則,根據墳墓類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分別採取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進行生態化改造與治理。對違規所建墳墓,由墓主在2018年12月底前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規定時間內不按規定方式自行整治或頂風違規新建墳墓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組織相關部門,聯繫街道和村(居)委會,依法予以處置。

三、對散埋亂葬破壞耕地、林地的,由國土、農業、林業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對私自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建造墳墓銷售的,由民政、國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夫妻雙方)去世後,遺體違規土葬、骨灰裝棺二次再葬、散埋亂葬、超標準建墓立碑等行為,對其他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及時介入處理。

五、對拒不執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脅和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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