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前退贓,玩的啥「花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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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前退赃,玩的啥“花样”?

不久前,四川屏山縣法院審理了該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原局長廖承金濫用職權幫煤企騙取1100萬元獎補資金,並受賄20萬元一案。儘管收錢一年後,廖承金退回了賄款,但法院仍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發前我已經把收的錢退了,以為不會被定罪坐牢了,最多給個處分,沒想到還是‘遭’了。” 一次到監獄採訪,記者也聽到過這樣的辯解。隨著反腐力度越來越大,貪官案發前退贓的行為不斷增多。為了退贓,他們甚至上演“苦肉計”等戲碼。

但是,落馬前使出渾身解數退贓,真能躲過坐牢嗎?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認定?

落马前退赃,玩的啥“花样”?

時任湖南常德市副市長盧武福案發前退回了玉石

貪官使出“退贓36計”

“萬總,這塊玉石和一些資料還給你。”這一幕出現在2016年3月的一天,時任湖南常德市副市長盧武福找到私企老闆萬操,將收受過的一些贓款贓物退還。

盧退還的玉石名為“竹林七賢”(石上雕刻著“竹林七賢”圖案),價值約16萬元。臨走前,他還千叮萬囑“沒有收禮這回事”。據報道,此前盧武福聽到“風聲”,說組織要調查他,連忙和妻子苗旭華等搞起了所謂的財產“自清自查”。

有自己直接退給行賄人的,也有“絞盡腦汁”,想把退贓做得神不知鬼不覺的。深圳市福田區建工局原局長梁勇,曾與範老闆打得火熱,收受其所送鉅額資金。後來,範老闆被紀檢機關調查,梁勇慌了,決定退款,為了掩人耳目,他竟先將錢匯往地下錢莊,後由其信任的林老闆從地下錢莊提現,交給他人,再由他人輾轉多次,最終才還給範老闆家人。

貪官退還賄款時,還會因遭遇“波折”,激發其“表演慾”。 2015年下半年,安徽霍山縣委原書記等接連被查,該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許衛東想起,給自己送過現金和金條的工程老闆與被查者有瓜葛,心中惶恐至極,但他想不起收過該老闆多少錢,便準備了10萬元現金,不料此人卻拒絕收回。情急之下,許衛東不惜給老闆跪下,終於求得 “無論發生什麼,決不會交代此事”的承諾。

會“表演”的不止許衛東。廣東茂名市政協原主席馮立梅曾退贓250萬元,據報道,退贓時他當著眾多官員打了老婆一耳光,並大罵:“你××怎能收人錢!”但後續事實證明,他發火只為掩人耳目。2014年3月,已退休的馮立梅落馬,後因受賄罪獲刑10年半。

“我現在被判刑了,家裡不好過,我不好過就都別好過。”聽到已被判刑的行賄人蔣某在獄中放話,時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協副主席的周義強嚇得不輕,連忙於2014年下半年將贓款退給了蔣某家屬。因害怕蔣某供出他,息事寧人,周義強還特意給蔣某家屬多退了26萬元。他辯稱,“拿這些不該拿的錢很後悔……不想沾人家的光,只能多退不能少退,想和人家兩清。”

不過,對許多貪官來說,退贓只是迫於壓力的逢場作戲,“退”得心不甘情不願。這不,2013年底起,因聽聞自己要被查,時任海口市副市長李傑忙通過中間人,將老闆邵興華所送200萬元退還,並連叮囑帶威脅地告誡:“如果找你瞭解情況,萬不可說送過我錢。否則我出了事,你也跑不了。”

可笑的是,2015年春節後,李傑聞聽自己“安全”了。便迫不及待邀請邵興華到家做客。不過,李傑醉翁不在酒,他很快吩咐邵興華,把還回去的200萬元再給中間人,最終回到自己腰包。

除了李傑,寧夏平羅縣原縣委書記杜遷,也是愛錢愛到骨子裡。十八大後反腐掀起高潮,杜遷認識到自己受賄嚴重違法,便陸續退贓485萬元。不過,他一邊退錢,一邊仍在受賄——2014年1月他仍收受了韓某送的賄款。據報道,杜遷受賄的理由是,他認為韓某已掌握自己受賄的大量證據,與其是一條船上的了。

落马前退赃,玩的啥“花样”?

寧夏平羅縣原縣委書記杜遷愛錢愛到骨子裡

退得了髒款,退不了罪

對貪官到案後退贓、主動交代問題、求得寬大處理的故事,許多讀者並不陌生。但對案發前退贓法律如何認定,卻有些模稜兩可。退錢的貪官能否洗刷掉受賄罪名呢?

一名法官介紹,早在2007年7月“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便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因此,前文中提到的諸多處心積慮退贓的官員,都逃脫不了法律制裁。搞財產自清自查的盧武福獲刑8年、通過地下錢莊退錢的梁勇被判10年,為退贓給老闆下跪的許衛東獲刑4年零九個月……

掌握了上述原則,可以破解許多難題。沒動別人送的錢,算不算退贓?不能。2012年1月,河北高陽縣原副縣長李東海曾收受張某給予的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但因張某告知的密碼錯誤,至李落馬也未能支取。“李東海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自然不算退贓,但依法可從輕處罰。”

收受的所有錢物都退了,是否可以不追究了?非也。2014年7月初,因安徽巢湖一名官員受賄被查,與之有關聯的合肥市建委調研員許有剛開始心神不安,並向行賄者退錢。至案發時,他已退完全部款物。但是,因其退還錢款只為掩飾受賄行為,法院仍然認定,此舉不影響受賄罪成立。

南京市六合區原交通局長陸慶順還曾在法庭辯稱,曾經收受的金條,案發前已退還行賄人,不能算入受賄金額。不過公訴人表示,陸慶順退金條是在紀委找其談話後,怕紀委查到自己。就在同一段時間,陸慶順還收下他人1萬元現金,說明陸並沒對受賄真正悔過。2015年3月,陸慶順獲刑10年,認定的受賄款物中,自然包含金條。

事辦不成退錢,又該如何認定?海南省三亞市海棠灣鎮副書記周標便有此經歷。2010年7月,該鎮開展綜合打擊整治非法佔用鐵爐港海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銷燬非法搶建魚排等專項工作,周標負責銷燬工作。其間,有人的魚排被銷燬後找到周標,要求政府部門補償,並兩次送給周24萬元。2010年底,周標自認無法幫忙辦成事,害怕事情暴露,便將這筆錢退回,但此舉仍然構成受賄——周既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又有接受並使用賄賂款的行為,雖屬“主動退還”,但不屬“及時退還”。

那麼,如果有官員收錢3個月後退錢,算“及時”嗎?上述法官介紹,“及時退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受賄故意,並及時退還或上交。判斷“3個月後退是否算及時”,除了本人供述,更要分析具體情況。“及時退還”要求本人不願收,卻迫不得已接收或“誤收”,比如錢物摻夾到正常物品中,當時無法發現。其次,退還必須“及時”,比如文件夾拿回家發現裡面有現金,第二天即退還;如果發現時在住院無法退還,病癒後馬上退還,也屬及時。

上述法官還碰到過另一種情況,一名官員在辦公室收下錢物後,當天很快因畏懼而短暫猶豫,心神不寧;回家後,妻子和父親馬上規勸,自己也很快醒悟,未給對方謀利,並將錢物主動退回。該法官透露,該案因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後來未以犯罪論處。

正如前文不少案件一樣,犯罪分子案發前退贓,儘管不影響其受賄數額、罪名的認定,但因其有“主動退贓”或“退贓”等情節,法院在量刑上仍會酌情考慮,一定程度上從寬處理。對主動退還者而言,將在構成犯罪前提下,根據其退還時間的遲早、收受財物數額多少、是否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等方面來把握從寬處理的幅度。

耐人尋味的是,法庭上,當公訴人或判決中駁回其“退錢就無罪”的辯解時,這些口口聲聲不怕質證的貪官們大多沉默不語。他們也清楚,其曾作為公職人員受賄的情節是無法抹去的,並不是退錢就會“兩清”;他們與人民之間,與黨紀和法律之間,也是沒有那麼容易“兩清”的。

I 排版:袁嘉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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