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福清市检察院根据上级精神,成立重大诉讼监督事项调查与侦查专门办案组,针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重大诉讼监督事项统一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并开展后续审查、监督,是提升检察监督刚性的核心抓手,是贯彻“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的具体举措。
该院制定出台《诉讼监督调查与侦查工作办法(试行)》,建立了从线索提交、调查核实、审查确认、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到结案的完整工作流程。
福清市检察院重大诉讼监督事项调查与侦查专门办案组运行以来,共收到各类线索6件,目前已查结2件。重大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进行办案模式转型的重要着力点,福清市检察院将在专门办案组成立、配套制度出台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探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部分侦查权衔接机制,激活调查核实权这个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实现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哪些是重大诉讼监督事项呢?
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的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
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案件当事人权益的;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
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
其它重大监督事项,检察长认为应当进行调查与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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