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院歷史以來卷宗最多刑事一審案件判決生效

2017年8月8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硃紅梅、李偉貴、餘莉莉、任家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一審進行了宣判,以被告人硃紅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5萬元;被告人李偉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餘莉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任家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該案卷宗286冊,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涉及多省市數十家公司、企業,書證材料數萬份,為玉溪中院歷史以來卷宗最多的刑事一審案件。

玉溪中院歷史以來卷宗最多刑事一審案件判決生效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硃紅梅和李偉貴受彭長坤(在逃)的委託,並使用彭長坤提供的他人身份證,在玉溪市紅塔區辦理了玉溪潤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騰公司)、玉溪華業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公司)的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租用紅塔區春和鎮馬橋社區四組8幢15號楊家龍(未起訴)的家庭住址為潤騰公司和華業公司的住所。潤騰公司和華業公司成立後,未有任何人到公司住所進行經營活動。彭長坤委託李偉貴、硃紅梅代管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讓硃紅梅做虛假賬目,後硃紅梅教會楊家龍開票,彭長坤、彭然(在逃)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告知李偉貴,楊家龍根據李偉貴用微信傳給自己的開票內容,使用潤騰公司和華業公司的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玉溪市國家稅務稽查局稽查,2015年5月至10月期間,潤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95份,金額112011438.76元,稅額19041944.59元,其中的1148份,稅額合計18305872.99元已申報抵扣稅款;2015年5月至12月期間,華業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50份,金額109771996.16元,稅額18661238.75元,其中的1095份,稅額合計17762936.05元已申報抵扣稅款,致使國家稅款損失36068809.04元。案發後至2017年3月13日止,潤騰礦業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查補稅額4469613.41元,華業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查補稅額1931688.84元,合計6401302.25元。

玉溪中院歷史以來卷宗最多刑事一審案件判決生效

2015年11月,被告人餘莉莉經彭長坤、彭然介紹提供的他人身份證委託被告人硃紅梅在玉溪市紅塔區辦理了玉溪俊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富公司)的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經玉溪市國家稅務稽查局稽查,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間,俊富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0份,金額17705472.96元,稅額3009930.48元,其中的168份,稅額合計2808563.30元已被申報抵扣稅款,致使國家稅款損失2808563.30元。其中,2016年1月,被告人任家進從昆明購買鋼材後銷售至玉溪市馳樟商貿有限公司、玉溪市群力工貿公司、雲南誠源機械有限公司。被告人任家進支付1.3萬元開票費用給被告人餘莉莉,讓其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餘莉莉讓彭然(在逃)使用玉溪俊富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為任家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稅額合計38308.84元。開具給玉溪市馳樟商貿有限公司、雲南誠源機械有限公司,稅額為23433.84元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申報抵扣稅款,致使國家稅款損失23433.84元。開具給玉溪市群力工貿公司的,稅額為1487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玉溪市群力工貿公司未認證抵扣稅款。案發後至2017年3月19日止,俊富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查補稅額489860.84元。

2014年玉溪市瑞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特公司)法人代表趙保富聘請被告人硃紅梅為該公司賬務人員。趙保富想從銀行,請硃紅梅為其公司賬上增加資金收入,並將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等證件交給硃紅梅,硃紅梅為該公司辦理了一般納稅人資格。2015年4月至6月期間,硃紅梅在未經趙保富同意的情況下,讓被告人李偉貴使用瑞特公司名義向11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份,金額合計2986295.66元,稅額合計507670.24元,均已被抵扣進項稅款。案發後至今稅務機關未追回稅款。其中,被告人任家進將鋼材銷售給玉溪鑫潤工貿有限公司、玉溪市第二鑄造廠、雲南誠源機械有限公司、玉溪市馳樟商貿有限公司、紅塔區林彬機械配件加工經營部後,請被告人李偉貴以瑞特公司名義開具了14份,金額871632.58元,稅額148177.5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上述5家單位。

玉溪中院歷史以來卷宗最多刑事一審案件判決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硃紅梅、李偉貴、餘莉莉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常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被告人任家進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硃紅梅、李偉貴、餘莉莉為從犯,四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李斌 文/徐斌玲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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