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學習監察法草案二審稿口訣

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郝冬白,男,漢族,1989年進入公務員隊伍。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經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後的草案)的說明。

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21條修正案中,11條涉及監察委員會的規定,不僅對原來憲法當中的10條的11處進行了修改,還在國家機構這一章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這一節。

關於全國各級監察委的產生、組成、性質、地位以及行使職權的原則、範圍、方式、程序等,已經清晰,趕緊學習起來……

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學習監察法草案二審稿口訣

學習監察法草案二審稿口訣:

監察法二審的草案,

科學、民主、依法的體現,

最耀眼的光芒,

——《憲法》走在臺面前。

國家監察的職能,

就是專責的機關,

人大產生監委會,

對其負責要全面。

保障人大權威性,

體現權力有界限。

這個法律受關注,

監督的是全部公務員。

涉嫌重大貪腐案,

可上技術新手段。

適用範圍和批准,

切忌寬泛還要嚴。

三個月內都有效,

延長要過批准關。

被調查人如在逃,

通緝、追捕要歸案。

如果逃到外國去,

動用國際合作的手段。

打聽、過問和說情,

按照干預來備案。

對於報案或舉報,

依法處理要妥善。

收集證據要完整,

形成穩定證據鏈。

留置取代了“兩規”,

法治思維的體現。

貪腐、失、瀆等犯罪,

通過審批就能“關”。

關於留置的方式,

“特定場所”是地點。

再看留置的條文,

監察法律通過後,

還要細化一些點。

採取留置措施後,

通知單位和家眷。

只要沒有“毀、偽、串”,

廿四小時是上限。

留置人員的安全,

包括醫療和吃飯。

防止自殺和自殘,

抑鬱更應早發現。

事故處置要得當,

及時報告不隱瞞。

凍結銀行的財產,

查明脈絡與關聯,

如果與案件無關,

恢復原來的局面。

應在三日內解凍,

並且全額予退還。

查、押財務和文件,

仔細甄別有、無關,

如果不作證據用,

應在三日內退還。

搜查女性的身體,

女生執行較方便。

如果查的是傷情,

大夫不分女和男。

沒有證據的案子,

應當撤銷該案件。

強化內部的監督,

燈下不能有黑暗。

忠誠、乾淨和擔當,

是監察隊伍的風景線。

控告、檢舉和證明,

不能捏造不能編。

如果誣告和陷害,

法律責任要承擔。

舉報線索可以提,

些許偏差情可原。

依法反腐過程中,

監察與檢察是兩機關。

監察機關是移送,

起訴權在檢察院。

監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

檢察院行使公訴權。

不起訴決定有錯誤,

監委擁有複議權。

附:監察法草案二審稿看點解讀

監察法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這部法律涉及依法賦予監察委——這一全新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的根本性問題,因而備受關注。

今年6月,監察法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後,於11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萬多條意見建議。草案二審稿回應各方關切,據此進行了多處修改和完善,突出了規範監察權力運行和依法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的內容,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明確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 監察委專項工作報告

根據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察委由人大產生並對其負責。

草案二審稿將原先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監察委的工作報告是監督的重要形式,刪去“可以”二字,是為了體現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保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威性。

進一步規範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

制定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根據徵求意見稿,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並具有相關情形,監察機關經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特定場所”指什麼?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央紀委公佈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情況,試點地區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二審稿增加留置場所設置和管理的條文,實質上是授權性條款。監察法通過之後,還應出臺留置場所的相關規定,對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進一步細化。

留置後應通知單位“和”家屬

關於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什麼情況下通知單位、家屬,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完善。修改為:“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草案二審稿將之前徵求意見稿中,通知“單位或家屬”修改為“單位和家屬”,同時將原來的“除有礙調查的”到底是什麼情形,予以明確。

二審稿還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員安全的內容,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增加了“安全”二字;同時明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馬懷德表示,留置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安全保障義務在監察機關,在負責留置的相關人員,產生安全事故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這是對被留置人員合法權利的保障。

增加規定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增加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的內容:第一,“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第二,“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三,“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第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認為,現代法治原則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新增的條款很好地踐行了法治原則,有利於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

與此同時,在草案二審稿中,對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准程序進行了嚴格規範,將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由“涉嫌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

擬設立專門機構

強化監察委自我監督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為了嚴防“燈下黑”,清除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的“害群之馬”,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省級紀檢機關均設立了幹部監督室。根據十八屆中央紀委工作報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系統處分1萬餘人,組織處理7600餘人,談話函詢1.1萬人。

馬懷德認為,在監察委內部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加強自我監督,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力度。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列舉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有7種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草案二審稿中,將7種行為擴大到9種,並且對部分行為的表述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例如,增加了“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內容,而且明確了不僅要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還將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予以處理”的內容。

“法律關係中的各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負有責任,因此草案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追責力度。”姜明安說,“同時,草案還體現了法治精神,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也壓實了法律責任。”

監察委與檢察院

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在依法反腐敗的過程中,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

針對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對於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徵求監察機關意見並報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內容,二審稿刪去了“徵求監察機關意見”的表述。

莫紀宏認為,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對於監察委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委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體現了對檢察機關權力的尊重,也體現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楊維漢、朱基釵、丁小溪、張華迎)

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聲音:

大部分審判中,對核心問題的評估,依賴的是基本的人的判斷力,而不是隻有少數專家能夠理解的高度技術性問題。

——法學教授瓦萊利.漢斯語錄

為某一國人民而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於該國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競能適合於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

——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一書的第一卷、第一章、第一節“法和一切存在物的關係中”

定義什麼是正當的,恰恰是歷史實踐。

——斯卡里亞大法官語錄

立法:是國家給人民福利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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