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從「殘酷野蠻」到「人性教化」

呂曉的空間/文

刑罰:從“殘酷野蠻”到“人性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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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類以來,就有犯罪。有了私有財產之後,犯罪就更多了。

如何懲罰罪犯呢?

最早是“同態復仇“,部落裡誰被砍了手,就把對方捉了來,也砍他的手,這叫“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後來,改了規矩,制訂了刑罰。目的是震懾犯罪,同樣野蠻和殘忍。如我國的炮烙、腰斬,古巴比倫的焚刑、刺刑,古羅馬的鞭、溺、笞、摔等刑種。

在我們遙遠的記憶中,或者,在古裝劇裡,開堂審犯人,各種大刑齊上,最後押赴刑場五馬分屍或者斬首示眾等等,滿是血腥的場面。搞得人們潛意識裡,對刑罰只有害怕和憎惡。

歐洲大陸也差不多。在中世紀,宗教法庭動輒對不信仰基督教的所謂異教徒——包括那些探求科學真理的知識分子,用火刑侍候。比如大名鼎鼎的科學家布魯諾,被判為"異端"燒死在羅馬鮮花廣場。。

這樣的刑罰,崇尚威懾和報復,已綿延千年之久。

直到有一天,一個文弱書生出現。

那是在西歐十八世紀,正是思想啟蒙時期,新世紀的曙光初現。

“以熱烈和激昂的哲學,勇敢地為受虐者的事業辯護,他的辯護不無危險,但收到良好的結果。暴政對此惶惶不安,顫抖的人類都傳播他的聲音,酷刑、刑訊、殘暴在所有訴訟程序中都被廢除或減輕,這是這本獨一無二的書的功勞”。這是那書生的朋友彼德羅·韋裡對他的評價。

書生名叫貝卡利亞。他用優美的文筆、雄辯的論理、嚴謹的邏輯和豐富的想象力,於1764年7月完成了震動世界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當時年僅26歲。

在書中,貝卡里亞深刻地揭露了舊的刑事制度的矇昧主義本質,他依據人性論和功利主義的哲學觀點,分析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特徵,明確提出了後來為現代刑法制度所確認的三大刑法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刑罰人道化原則。並呼籲廢除刑訊和死刑,實行無罪推定。

對待殘酷的刑罰,貝卡利亞是第一個站出來大聲控訴的人:

“受到殘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情宰割的軟弱者在吞聲飲泣;對於未經證實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勞濫施的野蠻折磨正在變本加厲;不幸者最兇狠的劊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監獄的日益陰森恐怖。”

他提出罪刑法定,為了保護公民權利:

“一個社會如果沒有成文的東西,就絕不會具有穩定的管理形式,如果不建立一座社會契約的堅固石碑,法律怎麼能抵抗得住時間和慾望的侵蝕呢?用法律文字的形式表達了哪些是公民不可為的,對公民的行為作出規範,使公民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有種預期。”

“超越了法律限度的刑罰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因此,任何一個司法官員都不得以熱忱或公共福利為藉口,增加對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罰。”這是罪刑相適應。

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折磨已經犯罪的人,也不是為了消除犯罪業已造成的危害,而是為了“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呼應當時啟蒙思想的人道主義精神,貝卡利亞呼籲刑罰的寬和:

“只要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種大於好處的惡果中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餘的,因而也是蠻橫的。“

“隨著刑罰變得寬和,隨著從監所消除了悽苦和飢餓,隨著憐憫和人道吹進牢門並支配那些鐵石心腸的執法者,法律將心安理得地根據嫌疑決定逮捕。”

伯爾尼的愛國者協會在尚不知作者是誰的情況下就作出決定,向作者授予金質獎章,讚揚他是一位“敢於為保衛人類,反對最根深蒂固的偏見而吶喊的公民”。偉大的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讚譽貝卡利亞是“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傑出著作教育了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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