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具发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缴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具发票?

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等到货物发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可以适用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则不能再更改税率,但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也可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开票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需要按照原税率开票,不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具发票?

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当天。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4月30日前开票方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否则可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税法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部分,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因此如果货物发出满180日的当天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也同样应当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预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这些销售方式如何开具发票?

合力中税忠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纳税主体何时开始负有纳税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比如增值税中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与开票税率相关外,也影响着滞纳金的计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因此,确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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