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面積陷阱: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

安置房面積陷阱: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

拆遷陷阱

拆遷安置房,是多少人的一塊“心病”。拆遷談判時,為了每一平米的安置房據理力爭、分毫不讓。原本以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一刻,拆遷“戰役”就該落下帷幕。但無奈,打開新家大門,身處狹窄擁擠的安置房時,才發現千算萬算,還是掉進了“面積”這一拆遷陷阱。

安置房面積陷阱: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

殊不知,我們口中常常唸叨的“面積”還有多種含義。

建築面積,也稱建築展開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水平面積的總和。

套內建築面積,指的是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

淨使用面積,也叫地毯面積,也就是牆體以內的所有面積。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淨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

安置房面積陷阱: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就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那麼拆遷中,安置房的“面積”究竟是建築面積?還是套內建築面積?還是淨使用面積呢?

1、建築面積

《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3條:“……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28條:“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築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35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建設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27條:“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不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房屋,並按時結清差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當不小於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

2、套內建築面積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30條:“除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一致以外,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少於被徵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20條: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套內建築面積“徵一補一”。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26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

3、公攤面積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21條:“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係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41條:“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公攤係數低於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公攤係數的,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築面積給予補助。建築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0%。9層及以下的被徵收房屋調換為18層及以上建築的,建築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2%。”

《遼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17條:“……(二)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的,增加原面積的10%;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增加原面積的15%;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和兩部以上電梯的,增加原面積的20%。

以上只是對各省、市實施辦法、條例、細則中相關內容的不完全列舉。

安置房面積陷阱:建築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公攤面積?

“面積”雖然天天掛在嘴邊,碰到拆遷,“面積”卻有著多種含義,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淨使用面積、公攤面積等等。拆遷,就像一場博弈,決定最終成敗的就是那個最容易忽視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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