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14时15分左右,嫩泰高速公路省际街基执法站缉查布控报警:一辆号牌为黑AN72**白色微型厢式货车疑似超期未报废车辆。
正在执勤的直属四大队中队长姜永春、辅警周靖淞立即将车辆拦截,经上网仔细检查核对,确定该车为超期未报废车辆。随后民警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将该超期未报废车辆扣留至交警支队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队对驾驶人李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收缴没收超期未报废车辆、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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