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婚前的房子是否應該相互平分?

邵世敏


強扭的瓜不甜。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時,男女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精神協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生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債務負擔等問題。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完成之後雙方婚姻關係立即終止,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協商不成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院一般不分割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且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從另一方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題目所述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否應平分,需要根據房屋取得情況決定。

如果婚前購房資金全部來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其本人,該房屋屬於房屋登記產權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婚前購房首付款來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其本人,首付款所佔房款比例屬於房屋登記產權人個人持有房屋份額,婚後利用夫妻共同財產所支付房款占房款比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份額。離婚時可以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份額部分房產及增值部分。

如果婚前購房資金全部來源夫妻雙方父母,父母購房出資一般認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產權屬於按份共有,離婚時可以按各自份額取得房屋。


429方寸世界


這個問題需要分幾種情況:

1、婚前個人買房,且登記在買房者自己名下。如果是全款買房,則該房產僅屬於購房者個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如果是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則離婚時房子歸購房者,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和對應增值部分,算雙方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

2、婚前個人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購房者將一半房產贈與另一方,離婚時房產應當平分。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又分三種情形:

(1)另一方無法證明自己出資。

該種情況下,其權益法律是無法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錢,但無法證明其出資行為,且登記一方不承認。

法院是無法判決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民事審判重證據”,沒有證據一切都白搭。

(2)另一方能夠證明其出資以及具體數額。

該種情況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應認定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貸款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償還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另一方能證明確系雙方婚前基於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資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一般是雙方在買房時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約定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均認可該房屋屬於二人共有,若沒有這種明確的協議約定,就很難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柳為為律師


因為感情破裂而導致夫妻雙方離婚是最能傷害兩個人了,這樣的離婚不同於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離婚一般來說乾淨痛快)也不同於家庭暴力離婚(被傷害到怕的人都想趕緊離開這危險的家)。感情破裂離婚不光是對另外一方的否認同時也是推翻了自己此前的對人的所有判斷理念。

他們會一直在想曾經的兩個人那麼相愛那麼和和睦睦怎麼走著走著就散了?要是說不愛又怎麼可能走進婚姻的殿堂?所以這種困擾會一直纏繞在他們的心頭。

結婚的時候他們絕對不會想到還有離婚的那一天所以當必須離婚了就會產生很多的糾紛,由於長期的經濟、生活中各種開支都摻和在一起的當這一天到來了就會手足無措。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婚前的財產要是沒有經過公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到你們自己處於什麼情況,希望能幫助到你。


南唐風韻


不知道,感情破裂是怎麼破裂?

還有根據現在的婚姻法好像婚前的財產,與婚後無關,但是如果您個人覺得應該分的話,那你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

現在婚姻法規定的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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