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調研究員俞力稱:「再次發生類似惡性事件,我們將追究平台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句話講出來,你如何理解?

孟260104187


如2017年營收近1700億人民幣的滴滴決策者不是隻顧享受輸錢的狂歡、卻將事關乘客權益甚至生死的客服外包給因權限很小收益不大而不負責任的公司!如杭州空姐遇害後滴滴真的整改並聯合公安部門設置一鍵求救而不是敷衍了事!如滴滴客服接到樂清被害女孩的朋友轉達的求救,不是依規冷漠例行公事一再讓分秒面臨生命危險的乘客耐心等待一個又一個小時、而是第一時間致電威懾心存僥倖的司機!花季女孩本不至死!正是冷血的滴滴客服以滴滴安全專家正在介入為藉口、一個又一個小時地拖延時間,才導致女孩被害!滴滴不只是見死不救,而且是為前一天被乘客舉報犯罪未遂而不被滴滴處理的兇犯爭取犯罪時間的幫兇!沒人性的滴滴決策者必須押上審判臺!如果光三倍補償就擺平此事,依滴滴2017年近1700億元人民幣的營業收入,哪怕以後每天都搭上幾條乘客的賤命,對於滴滴都無關痛癢,財大氣粗的滴滴決策者將會一如既往地漠視生命!強烈要求撤銷滴滴經營許可證,下架滴滴出行app,以此給網約車及其他公司敲響警鐘:不要以為自己大到不能倒,只要漠視生命和法律,隨時可能血本無歸!


水意人生


呵呵,真是牆倒眾人推,破鼓亂人捶呀!

這種充滿威脅,恨不能讓滴滴永遠消失的說法讓人不敢苟同,畢竟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必須依法辦事。

我也不知道這個調研員是幹什麼的,不過看起來好像是股市調研員,因為只有股市調研員才會這樣轉移矛盾,胡說八道。

首先,他沒搞清誰是犯罪主體是誰。作惡犯罪的是鍾某,而不是滴滴平臺。如果要倒追責任,首先要追究的是罪犯父母的責任,因為是他們生出了這樣一個兒子,如果他們不生的話,豈不就沒有這一起姦殺案了?他完全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把他們的父母抓起來,最少也應該警告他們,以後絕對不允許再生出這樣的兒子來,否則要追究他們的行事責任。

其次忽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犯罪分犯罪的動機是缺錢,劫財在前,見色起意在後。為什麼缺錢呢?

創業失敗,在五十多家平臺借過錢,有多筆逾期失

信。人家跟著屁股要債,能不著急嗎?

如果要倒追責任的話,就要追究那些借錢給鍾某創業的人,其中包括五十多家平臺。因為如果他們不借錢給鍾某的話,鍾某就不能創業,也不會欠一屁股債,也就不會被人討債,也就不會有犯罪動機,姦殺案也許就不會發生了。他完全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查封了那五十多家平臺,追究追債人的責任。最少也應該警告他們,以後絕不能把錢借給別人了,更不能追債,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他們來負責。

再次,忽視了罪犯的思想意識。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說明罪犯的思想意識有很大問題。如果倒追責任的話,是不是也要追究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因為是他們當年沒有盡到責任,沒有教育好學生。

還有,就是忽視了汽車銷售商的責任。如果他們不賣車給鍾某,鍾某拿什麼上滴滴平臺。也就不可能發生姦殺案了。

最後才是滴滴平臺,把關不嚴,行動遲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受到懲罰。

可調研員這種把所有責任都歸結到滴滴身上的做法視乎有捨本求末之嫌,更有心懷叵測之意。要是沒吃錯藥的話,還是哪兒涼快哪兒玩去吧,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行業動態觀察


法盲,可悲!雷人,雷語!!!

可不可以,應不應該,能不能,要不要,追不追究平臺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是由你俞xx說了算的嗎?要依法有據!

要放炮,先學法!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就這水平,還管理?也醉了!

好在,俞xx是個二線調研員,也胡言亂語不了幾天了,深受其害的日子,快熬到頭了!


V天堂牧歌V


以鏡為鑑,可正衣冠;

以事為鑑,可論成敗;

以人為鑑,可知得失;

以史為鑑,可知興衰;

——

還有“再次”,這次已經是【不作為犯罪】了,再次的說法難免是一種縱容,甚至免責的代言吧!

滴滴公司作為一個服務型的企業,如果這樣的不作為而釀成搶劫、強姦、殺人大案,還不被追究【不作為犯罪】的話,那“再次”的說法難道是很有力的蒼白嗎?還是這次的先追究再說“再次”吧!

一、司機個人徵信異常:滴滴公司給他審核通過了;

二、車輛牌照套牌:滴滴公司又給他審核通過了;

三、8月23日作案:被乘客投訴滴滴公司又不理睬;

四、8月24日:受害人朋友自14:15收到“救命、搶救”的求救信息時起,一小時內向滴滴客服多達七次的求救沒有得到重視,而犯罪嫌疑人在14:50許才開始作案;

◎上述幾點哪一點不是滴滴公司應該做的,哪怕滴滴公司用心做到一點只一點就夠,都不會發生這起搶劫、強姦和殺人的悲劇……

《刑法》對不作為犯罪的解釋,也就是六個字:應為、能為、不為!








求圖55


這個事件中,滴滴方會被要求整改,這個是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罰。作為連接滴滴順風車司機和乘客的平臺方,民事侵權的連帶責任肯定逃不了。但目前刑事上沒有處罰依據。

舉個栗子:

如果再發生菜刀殺人事件,我們將追究生產菜刀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再個栗子:

如果再發生燃氣爆炸事件,我們將追究燃氣生產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俞力這句話講的不像是一個研究員應該說的話。可以理解基於意憤。但是身為公眾人物,還是需要法律意識。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請告訴我,觸犯了刑法哪一條?

我們將追究平臺責任人的責任,這樣講是沒有問題。

這次的滴滴事件,滴滴有2個高管被離職,但這屬於公司內部處分。這次事件中,滴滴公司沒有一個人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滴滴公司被責令整改,這個屬於

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

民眾可以肆意,可以說不死不足以平民憤,但是政府不行,評判事件的標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是基本原則。

某種程度上也凸顯了部分政府官員法律意識的缺失。

ps:滴滴在此次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滴滴公司9月底完成整改)



行粥


其實可以理解,以前快播也是搞個平臺,結果上面很多色情,導致責任人入獄。這和交通事故以及菜刀有明顯的區別。還有云平臺,如果不掃黃,微信不打擊分裂主義,責任人肯定完蛋。滴滴能特殊嗎,你搞出滴滴,別人用你的平臺狩獵目標,強姦殺人搶劫,平臺沒責任?只是責任大小的問題。至於汽車和菜刀,顯然有區別,汽車本身無善惡,你買來或者租來了,通過了交易及合同,擁有者成為法律後果承擔人,撞人則擁有者承擔法律責任。滴滴則不同,成為順風車司機,與滴滴的關係變為僱傭關係,司機殺人,滴滴難逃責任。至於是否是刑事責任,要看滴滴平臺是否有協助犯罪或者過失犯罪,此次案件,滴滴過失明顯,必然擔責,檢察院可連帶滴滴作為第二被告。


小鬧的爹


依法追責是監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規範管理,防止犯罪的最佳途徑!

從前後兩起少女姦殺案的發生,充分反映出滴滴企業產品設計的嚴重缺陷和管理的巨大漏洞。從案發時管理上的麻木不仁、拖沓怠慢、與受害親屬及警方拒不配合,到案發後聲明道歉卸責和著重提出在以後的所有命案均給予三倍人身傷(損)害賠償的傲慢心態,足以說明滴滴公司管理層對人命的毫不在乎和對慘案的輕描淡寫。



因此,紅塵認為深圳相關部門調研員關於滴滴企業若整改不徹底,再次發生類似的慘案,將"依法追求企業管理人員刑責"的觀點是完全正確的,也是極為必要的。如果滴滴公司不痛定思痛,徹底整改,確保產品各個層面的安全通暢和對人身財產的全面保障,那麼,縱然你有再多的錢,也買不了鮮活的生命,也逃不掉法律的嚴厲制裁。完全可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將企業老總及管理人員送進監獄,甚至可以罰到你傾家蕩產。

長春長生是前車之鑑,希望滴滴的鴛鴦老總別過份用錢買命,以身試法!

個人觀點,歡迎評論。


愛灑紅塵


深圳交委調研員俞力說這句話,我認為也許是由於口誤而說出來的,但更多的也許是在浙江樂清“8·24”滴滴惡性案件發生後,對深圳滴滴出行平臺存在的嚴重經營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提出的一種嚴厲批評和警告!如果有些不妥的文字,我覺的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

因為,根據深圳交委公佈的相關資料顯示,儘管政府部門早早介入,但在深圳市地域內,滴滴平臺向政府監管平臺傳輸的網約車數據與實際運營的車輛相差很大,在平臺內仍有近5000名駕駛員、近2000輛車輛未取得運營證件。這些沒有取得運營證件的滴滴順風車,其實就是一個龐大的安全漏洞和隱患,隨時隨地都有發生嚴重事故或惡性案件的可能。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俞力調研員,在“非常的時期和非常的情況下”說出這麼一句話,更像是對滴滴公司一種憤怒的情緒表達方式,也是對滴滴公司的一種態度和警告!

實際上,滴滴公司出行平臺不僅在深圳,而且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拒絕將數據接入政府部門監管,不願提供詳盡的駕駛人員和運營車輛數據,因而造成了公安、交管、交通等相關部門實施有效的執法,導致了類似於浙江樂清“8·24”惡性案件的發生。

值得關注的是,這次浙江樂清“8·24”惡性案件發生後,交通、公安等部門已對滴滴公司的安全管理、規範運營、嚴格遵守各地制定的滴滴運營實施細則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下一步國家層面將出臺相關具體政策規定,將一健報警機制撇開客服,直接與公安機關統對接。屆時,滴滴打車出行的安全將得到有效保障。


潤友


親身經歷【被滴滴司機惡意收取附加費96元】事情是這樣的,在空姐遇害事件那幾天,本人男,有天凌晨打滴滴快車回家,兩公里的路程,未喝酒且未和司機有任何交流,因為是凌晨睏乏就沒有及時點擊付費,兩天後去郊區返回時太晚沒有班車和的士,再次使用滴滴的時候看到這筆高額訂單嚇了一跳,當即聯繫客服,客服回覆超過24小時受理時間權限,還有金額超過他們無權受理,說是上報上級部門,需要耐心等待7個工作日,並告知我三天後會有領導聯繫我處理,三日後並沒有任何滴滴的所謂領導電話和其他方式處理途徑,不得已我打了三十多個客服電話,在強攻下,客服找司機瞭解,司機誣陷是我醉酒嘔吐車上收取的清理費並當場和我溝通過。(這時我才瞭解到原來司機那個附加費是可以直接隨意填寫金額的,而且就算滴滴工作人員知道在流程上也沒辦法處理)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可以坑我們消費者的錢啊!我告知客服並無此事並願出面和司機當場對峙,客服一開始堅持維護他們司機,我想想一方面司機訛我錢,滴滴工作人員又袒護司機,處理速度也是比烏龜還慢,我最後打了個客服電話,並收集了所有相關證據和記錄,告知客服當天不處理我會馬上維權,聯繫律師,請求工商、運管、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堅決維權。後來滴滴才給我繳清附加費用。想想滴滴也是坑,店大欺客是明目張膽,消費者維權也是難。


Jason就係偶


自答,如果平臺事前提供完備的預防措施,事中積極配合警方提供有效信息線索,事後能夠查漏補缺配合警方偵破案件,這個平臺應該是負責任的平臺,而不是一味“道歉”、“整改”,人民眼睛都是雪亮的,滴滴做的事大家都看的到,所以,這種事情,你滴滴的負責人不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嗎,做不到的話,負責人還是進監獄好好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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