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微信辭職有效嗎?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李超在某食品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合同約定時間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2017年5月-6月,李超因病住院,未與公司進行溝通。公司於6月20日停止為其購買社保。2017年6月22日,李超用微信向老闆發了辭職信息。當日,食品公司向李超轉賬支付了5月和6月兩個月的工資。

事後。李超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提出了勞動仲裁。因李超不服仲裁結果,隨後又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法律有如下規定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也就是說,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提出辭職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故法院認為李超也具有辭職的意思。

鑑於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該食品公司應當按照李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李超雖稱辭職消息是其家人用自己手機發送的,自己並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確鑿證據,且即使該微信消息為他人所發,在發出辭職消息後,李超並未向公司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其行為視為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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