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司機開車與電動車剮蹭,上車拿刀去砍人,結果刀沒拿穩被對方反殺,你怎麼看?

小柒淺談


簡單看了下視頻:

首先,似乎是寶馬車想往右轉佔用了旁邊的非機動車道,這才與電動車發生了追尾。如果沒有發生後面的鬥毆事件的話,寶馬車毋庸置疑全責,視頻在那呢。

隨後,寶馬車和電動車主爭論的過程中,寶馬男子出車,先用手對電動車主進行毆打。到這裡,也屬於對方尋釁滋事。因為,誰先動手誰有錯。

再然後,寶馬男子乾脆開車門取刀上前進行攻擊,而且是一把明晃晃的長刀。攻擊電動車主時多次躲避,刀反被打落在地。

到這裡,對方已經屬於故意傷人,或者故意殺人未遂了。因為有兇器在的情況下,誰也不知道會有輕微還是嚴重的後果。

最後,刀落地,電動車主奪刀,在寶馬男子已經未持械,未反擊,只逃跑的情況下,追砍反殺。

那麼,如果電動車主被判刑,問題就出現在這裡。

我國正當防衛的條件是,侵害正在進行。也就是說,從寶馬男逃跑的那一刻起,侵害就結束了,電動車主也沒有必要進行追砍了。

所以如果從嚴格審判來說,電動車主還是屬於防衛過當。

不過,還有兩個值得推敲的地方:

1.寶馬男在逃跑的過程中,有疑似撿刀的動作,只是後面又被電動車主打掉了。

2.寶馬男子跑向了車,也許他並不是想放棄侵害,而是選擇開車撞人,換一種方式。

以上兩點,只要有一點被認定,那侵害就未停止,電動車主就屬於正當防衛,無罪。

我個人希望電動車主無罪,而且應該從寶馬男子家屬和同行者那裡獲得醫藥費與精神賠償。

為什麼?因為正當防衛法,本應是被侵害者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但事實上卻成為了受害者反抗侵害的枷鎖。


筱筱的Lemon


真是不作就不會死,自作孽不可活的典範啊。

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當施暴者刀掉下來當事人拾起刀反擊,而後施暴者逃跑時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侵害威脅之中,可以說不法侵害的時間已經結束,電車男繼續補刀的行為不再適用正當防衛的條件。其次再考慮是不是構成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結果是過失或間接故意,一般不能是直接故意,施暴者可以看作是持有傷害的故意,而結果造成施暴者死亡,法律給你拾起刀保衛自己的權利,但被害人無力反抗,甚至逃跑的時候,此時的繼續追擊傷害,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超過必要限度,但也不能構成防衛過當,應看作是事後防衛的一種行為,還要強調一點的是防衛過當本身並不是罪名,綜上法律觀點此事件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適用致人死亡的加重結果量刑,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可以引被害人過錯,從輕處罰。僅發表法律觀點,不代表個人真實正義觀,就是探討,勿噴,我也認為紋身男是不作不死,咎由自取的結果,

希望大家都別遇上這種事,但大家不得不遇上類似事件時,在瞭解法律的後果時要選擇法律允許方式方法保護自己,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後果,


用戶11757231


河道偶遇,雙方因為直接接戰,導致發生gank。

期中一方由於指向性技能失誤,結果技能發生CD。

另一方立刻抓住對方CD的戰機,持續輸出,gank成功

——源自皮爾特沃夫,凱瑟琳女警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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