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武汉男子在QQ群发表侮辱“滴滴遇害女孩”言论,已被行拘,他们会被关多久?

苏健朋


前几天乐清女孩遇害后,深圳武汉滴滴司机群内的一些司机发布低俗雷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来分析下深圳和武汉这两个司机可能面临的处罚:

根据警方的通报,这两个渣司机是被行政拘留,那么就说明了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否则就应该适用刑事拘留了。他们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类似的案例,前段时间长沙有网民在网上侮辱为保护群众而牺牲的公安干警,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天。这起案件非常类似,所以我判断这两个司机应该也是行政拘留五天。

所以说互联网上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的言论自由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律师独角兽


杀一敬百,杀鸡骇猴,做得好,漂亮!人往往都有天使和魔鬼的两面,网络不是可以肆意宣扬“丑陋”的地方,就算你是“披着狼皮的羊”,无底线地大放厥词,也会勾起同伴的“狼性”。

一个事件发生前20分钟的言论走向,往往决定是整个事件的言论走向。人都有从众心理。而恶俗、低级、下流的网络语言会成蔓延之势,对他人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影响。

网络的污言秽语就像一个毒瘤,麻痹着人的神经,让部分人的良知泯灭。
因为有网络这块“遮羞布”,站在手机“背后”人变得肆无忌惮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任其发展就会形成“网络暴言”,对受害女孩儿造成新的伤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不责众,你奈我何?”成为很多人的心态。如果受害人家属看到这些言论无疑于万箭穿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祸从口出,网上也是不能随便“乱说”,尤其是群里,因为群里人多影响大,群里注意不要发表以下的言论,如造成恶劣影响就要付出代价。

武汉男子在QQ群里乱讲侮辱受害女孩儿受到刑事处罚,也是罪有应得。

整治网络暴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曾几时在娱乐圈明星儿八卦消息下面的评论区留言让人瞠目结舌,可谓是“黄而下流”,“扑倒”“想睡她”之类让人恶心的话语比比皆是。难怪某些明星无奈的说要“享受多大的荣誉,就得接受多大的诋毁。”

乐青女孩儿滴滴顺风车被害之后,赵某金在“深圳滴滴司机交流群”发表侮辱受害女孩的言论受到刑拘。一是因为影响恶劣;二是警示他人。

💝关注我,关注更多精彩观点。


网悠然


8月24日,年仅20岁的花季少女搭乘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先奸后杀,最后惨遭抛尸荒野。

一朵鲜花就此香消玉殒,本来是令人无比痛心的一件事,但却有一群无耻之徒拿来公然开涮,完全没有道德底线!

先是疑似“武汉滴滴官方群”里,众多滴滴司机对同行强奸女乘客的犯罪行为非但不引以为耻、反以为荣,竟接连说出各种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言论。

甚至还有人直言“真想强奸她”。

无独有偶,在疑似“滴滴深圳交流群”里也同样出现类似言论。网名为“深圳-没车”的滴滴司机极尽侮辱遇害女孩之能事,无耻下流地说她穿着风骚才招致强奸,最后还语出惊人地分享他对强奸罪行的独特爱好。

两个群聊的聊天内容都如此肮脏,可想而知滴滴招募的都是一群怎样卑劣的司机!让一群潜在强奸杀人犯为我们提供服务,难怪滴滴不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说出如此下流的话公然挑衅道德底线,如果不受到法律制裁那就真的天理难容了。虽然这种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确确实实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

目前“深圳-没车”和“幸运星”都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最高十日的拘留处罚。


冰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广大的网民而言这句话已是老生常谈。

乐清女孩不幸遇难后,大多数的网友在表达内心对于女孩的同情之余也对残忍的凶手予以了强烈的谴责。这种做法既是出于人性中善良,也是社会应有的正确价值观表现。

然而这个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习惯于与大众的观点背道而驰,将辱骂他人、诽谤他人、造谣生事当做一种乐趣,以此来凸显自己的与众不同。

面对乐清血案的发生,网民张某金公然在千人QQ群中发布了诸如“穿那么风骚,不强奸你强奸谁啊”、“7年就7年,出来我还强奸它”等一些侮辱被害人、以及鼓动实施暴力犯罪的不当言论。

从表面上看,张某金的这种行为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公然侮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与张某金个人之间其实并没有任何的交集,也不存在任何的矛盾与纠纷。在这种前提下,张某金抛出

这种侮辱他人的言论完全是在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另外,张某金发布上述言论的场合是在千人QQ群,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QQ群也是一种公共场所。因此,其无事生非所发表的不当言论实际上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就本案来看,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尚且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故而,本案的寻衅滋事尚且处于治安违法范畴。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尽管深圳警方在对外发布的警情通报中没有公布张某金所涉的具体违法行为,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警方对其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合张某金的行为极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个人认为警方不会给予他十五天的顶格处罚,采用折中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十日的可能性非常大。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网民的数量呈现几何级的增长,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法律政策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及时跟上,这就导致部分法律意识较差的网民言论失控,随意在网上发布一些不负责任乃至违法犯罪的过激言论。在他们的眼里“言论自由”是自己不会因言获罪的免死金牌,殊不知随着国家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的不断重视,如今的网络早已经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错误言论付出代价!



通城丹妹


根据警方的通报,两个人应该都是行政拘留7天左右吧。

不过这件事的意义不止在此,这件事,算是社会意识进步、法制进步的一个重要事件。也是女性名誉及人身安全受到法律和全社会重视的一个进步象征。

是时候了,应该出手重拳打击这些满嘴脏话,满脑子阴暗猥琐想法,而且公开透过网络宣泄他们的淫秽想法、和针对女性的富有攻击威胁意味的言论的人了。

这些人隔着网络,以为不是实名制,或者说警方也管不到不在乎他们说了什么,就把最恶劣最阴暗的任意发泄在女性群体身上。

其中包括:1、说非常淫秽的针对女性的话语。

2、大肆描述对女性的犯罪意图及犯罪构想。

3、贬低侮辱女性。

这些情形,渐渐地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在3个多月前,空姐被杀案里,就有极其恶劣的行为,比如拍下空姐的遗体,四处传播,比如在新闻底下留言侮辱死者,意淫死者。

今天早上刚刚有一位互联网博主说,他搭乘滴滴,和司机聊了聊,司机很自然地谈起,他们开滴滴,调戏女乘,客,寻机下手,已经蔚然成风,而且会在群里交流心得。

“丑的肯定没兴趣,漂亮的肯定会撩一撩,总有撩上的。”

“我昨天刚刚办了一个,有个司机厉害的,他一周弄了十几个."

"没有那么多可以撩上手的,也有半推半就的,或者用强的,注意别把人杀了或弄伤了,都会没事的。"

........

出租车也曾经被人各种diss,但说实在的,出租车系统里至少有一个职业素养教育,上岗培训,和考核机制吧?

就在前天,还有男人渣网友在我讨论乐清女孩被杀案的微博下公开叫嚣:“她被杀一定是强奸的过程中女方的言辞令人无法忍受”,并鼓动其他滴滴司机去强奸割舍某某女生。

......我们当即举报了。不过目前还没有回应。

试想,这样传播这样可怕信息的网友,他们越来越多,聚集成团,互相壮胆,刺激犯罪率、刺激潜在罪犯的犯罪冲动,甚至败坏社会风气,恐吓女性,破坏社会的安全感!

所以,现在武汉警方和深圳警方的行动太重要的了!

四个字,干的漂亮!

希望今后更多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网络戾气,保护女性。


陈岚的女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任人胡作非为的地方,根据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利用网络造谣、诽谤、诋毁他(她)人。国家法律也规定:对于造谣、诽谤、诋毁他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谣、诽谤、诋毁他人,给受害人造成名誉、家庭、身心伤害的,还要承担精神补偿。



纵观武汉男子在QQ群发表侮辱滴滴遇害女孩的言论,明显的违犯了国家法律,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对受害人家人造成精神伤害,受害人家人还可提起民事起诉,要求赔尝名誉和精神陨失!


鹰x眼


拘的好!这些没人性没教养的家伙,这下知道什么是祸从口出了吧。

根据他们造成的影响和目前的法律来看,估计会被行政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

乐清女孩遇害后,网络上出现一些恶毒无耻的声音,我们这些旁观者看了都不能忍,更不要说这些如果被受害者家属看到该是什么心情了。



而且,这些言论是在上千人的大群里发布的,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以想见他们是多么嚣张,或者说是一种习以为常,骨子里认为没什么大不了。

如果这些人就是滴滴顺风车的司机,真的是细思极恐!在他们心目中乘客是什么?

他们的道德素质可见一斑,甚至已经没有了正常的做人底线。如果受害者的家人看到这些侮辱受害者的言论,真恨不得大嘴巴子抽上去。



▲图为警方抓获张某金,他在网上的马甲叫做“深圳-没车”

在网上那么嚣张,披着个马甲就以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了,拽得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了,现在被抓了,蔫了吧。

这种人就是欠收拾,生活中一无是处,网络上龌龊无耻,总想显现自己的与众不同,根本没有道德底线。个人建议,对待这种网络流氓,除了法律制裁,还可以给予曝光,或者责令其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公开道歉。

最后,不得不说,网络实名认证确实很有必要。


夜雨如书


事实证明:打嘴炮是要付出代价的!

前有乐清女孩遇害,没多久之后就有各个平台上的滴滴司机交流群的聊天内容曝光,而本案的昵称为“深圳-没车”的言论却尤其刺痛人们的心:“穿那么风骚,不强奸你强奸谁啊”“七年就七年...”遇害女孩尸骨未寒,你竟然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简直是人性的丧失和泯灭!

目前张某金已经被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故根据张某金的行为以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实生活中,因为在网络世界肆无忌惮的发言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少数,前有“精日分子”豪言“安倍是我亲爹”而最终被处罚的,如今这才过去没多长时间又有了深圳的此事,可谓是网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乱象。

加大惩处力度。

随着网络世界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人隔着电脑、手机屏幕就大放厥词,以为没人能管得到他们。但是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担责任,网络也不例外。但是为什么现在这种事情却总是屡禁不绝呢?笔者以为这是和现在的惩罚力度不强有关,如果涉及严重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直接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寻衅滋事罪。

必须要让他们尝到苦头,知道造谣生事、肆意侮辱他人的严重后果,也许才能真正的起到警示作用。

严格筛查从事网约车的司机资格,提高滴滴司机的准入门槛。

从这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中,我们可以看见很多的司机都是平时没有正经工作而不得 不来开滴滴,这些人本来素质就不高,甚至很多人可能还有犯罪的前科,来从事这样一种监管较松的职业当然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网约车司机的资格审查,提高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将那些过去有犯罪前科或者是信用严重受损的人排除在外,方可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恶性的发生概率。


罗召均律师


此种言论活该被刑拘,一定将他好好关关,一个人如果管不住自己的嘴,黑白颠倒,歪曲事实,那他就是可耻的,就是让所有人憎恨的,网络言论自由,但不是说想说什么就是什么,刻意丑化事件,这样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同时也是对警察办案的阻挠,所谓祸从口出,既然说了,就得为自己的言论买单,真是不作不死,以为事不关己就可以无所顾忌,口无遮拦的说话,这是赤裸裸的对案件和死者的挑衅,此人行为太恶劣,这种情况虽然说关不了了多久,但绝不能让这种人轻松的就出来,谴责,强烈谴责这种毫无底线之人的言论。

这是言论侮辱,自然架不住正义的谴责,真理是站在多数人这边的,不管这种言论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都是犯罪,一件事情总是有人会唱反调,但这种事情上唱反调,用如此恶毒的言语攻击侮辱受害者,那么他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后果,这对受害人家属的伤害会有多大,同时也让全国的网友愤慨不以,这种人要么就是法盲,要么就是精神变态,这不是主持公道,也不是正义凛然,这是对自己嘴巴管不住,既然管不住,那就得为自己的嘴巴买单。

此事件严重的扰乱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给他人造成了不可想象的伤害,他已经被警察拘留,此类言语侮辱,应该属于诽谤罪,网络攻击他人,我国治安处罚条例写的清清楚楚,需要负责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拘留罚款他是必须得承担的,对待这种人的这种言论侮辱,那就必须得按照最严厉的法律条例来处罚,同时也告诫所有人,话不能乱说,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都必须得有一个把控,不要害了自己,嘴上一时之快,那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不可控制了。


珞珈评论社


只能说这名男子是咎由自取!现在很多网上喷子以为随意辱骂别人就没有人能够管得了他们,以为只要匿名去个昵称就没有人知道他是谁了。只能说这种人想法太天真了。现在很多东西都是实名的,你注册某些平台的账号,只要通过一个手机号就能找到你的全部信息。对于普通人来说,找出一个辱骂别人的喷子有点难,但是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找这种人轻而易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全民都在讨伐滴滴司机的时候,却口出不逊,对于死者极其不尊重。可以说连基本做人的素养都没有。对于死者的家人来说,失去一个至亲都已经非常悲痛了,而再让逝者家人看到这样侮辱受害者的一番话,家人是更加悲痛了。

都是有父母的人,如果这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这名男子是不是也会这样去辱骂逝者?所以,只能说拘留的太好了。不过,一般这种行政拘留都是7天。但是,也足以给他一个教训了。

死者为大,请给她最起码的尊重。别在往这个女孩子身上泼污水了。也支持以后对于类似的喷子应该加重惩罚!

关于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看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