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滴滴4起涉性侵案件3起發於順風車

2018年5月6日凌晨,21歲空姐李某在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附近搭乘滴滴順風車過程中,被該車司機姦殺;8月25日,溫州20歲女孩趙某在搭乘滴滴順風車後被姦殺...

3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性侵兇殺案件,使滴滴順風車在全國範圍內下線,滴滴公司宣稱將持續開展內部自查整改及社會共建發展。

今日上午,重案組37號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自2014至2018年4年間,北京市範圍內涉滴滴性侵犯罪案件共計4起,其中發於順風車的為3起。

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姜楠表示,上述刑事案件中,尚無追究平臺刑事責任。但不能否認的是,滴滴運行模式為犯罪行為的產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推動作用。

北京滴滴4起涉性侵案件3起發於順風車

▲滴滴順風車整改3個月後,溫州樂清市20歲女孩趙某在搭乘順風車時遭司機殺害。資料圖片

有司機通過鎖死車門實施性侵

海淀區人民法院提供資料顯示,此前由於滴滴出行而引發的強姦、猥褻案件手段多為通過搭載女乘客,並在後續交往中實施侵害,記錄在案的案件數量較大。但自從將犯罪行為限定為行駛途中實施犯罪行為後,案件記錄數量大幅減少,且案件多發於順風車司機。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採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鄭某次日被警方抓獲,賠償受害乘客人民幣7萬元後獲得諒解,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姦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侯某於當日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北京滴滴4起涉性侵案件3起發於順風車

▲司機鄭某將搭乘順風車的單身女乘客送到目的地附近後將其強姦。2015年11月18日,海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4年。新京報記者王巍 攝

據海淀區人民法院統計,北京範圍內自2014年至2018年4年間,可查滴滴車主在完成訂單過程中犯強姦罪2起、犯強制猥褻婦女罪2起。其中,順風車涉案3起、快車1起。

而在這4起涉性侵案件中,有2起是司機通過鎖死車門、阻止下車的方式完成。

焦 點1

使用滴滴案發率高?

尚無數據支持

作為對比,法官發現同期出租車涉強姦案件2起,黑車1起。法官表示,考慮到黑車中犯罪不確定數目較高(被害人不報案),目前從記錄所得數據上,不能認為滴滴推高了犯罪發生率。

同時,考慮到北京滴滴司機(含順風車)數量應該要大於出租車、黑車等出行方。,因此,就實際案件發生數量對比來看,滴滴以及順風車提升了性侵案件的發生率尚無數據支撐。

焦 點 2

平臺模式客觀“推動”犯罪?

無法否認

姜楠表示,滴滴創造了一個特定場合,一個被滴滴譽為“半公開、半私密”的密閉空間,司機在此空間內有強大的心理和物理掌控力。

她指出,基於更龐大的司機數量、更密閉的犯罪場合,滴滴將出行由線下轉移到平臺時,不可避免地將犯罪風險同時轉移,但轉移風險卻未能有效消除,這就是其如今被社會輿論責難的原罪。有兩組案件可以佐證:

第一組被稱之為衍生型強姦。滴滴司機在完成訂單後,和乘客建立私人關係(留電話、加微信等),後在第二次見面時實施強姦。受害乘客對涉事司機的明顯輕信與相識場合不無關係,雖然不可歸責於平臺,但亦是推行不良社交化帶來的負面效應。

第二組則體現為滴滴司機面對犯罪不作為。有案例表示,拼車訂單中女乘客明顯酒醉,司機放任拼車男乘客將其帶走,卻未作任何處理,後女乘客被強姦;還有犯罪分子冒充已約滴滴平臺司機,後司機致電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車,被告人告知司機“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後,司機未作任何處理後離開。

法官指出,該類案件無需對個人苛責,但反映出平臺設計缺乏對司機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徑和有效的制度激勵。

焦 點 3

無法審核司機犯罪記錄?

要求司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依然可行

據法院梳理,滴滴注冊司機中有犯罪前科人員,大致分為三種:一是曾犯越獄等嚴重暴力犯罪人員;二是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人員;三是曾犯盜竊、詐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人員,且為慣犯或釋放時間較短。

有前科人員是否可以從業當滴滴司機?姜楠表示,對此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是根據2016年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刑事司法中對人身危害性評估的一般觀點,該類人群均不應予以准入;二是支持准入,其更多考慮來源於資本視角,核實支出、司機數量、粘性以及流量等均為影響因素。

作為平臺,滴滴一直表示,司法機關並未對平臺開通有關權限,公司無法對司機進行審查核實。

姜楠表示,中國新聞週刊曾評論認為“對於出行而言,用戶價值最核心的部分是安全。”但不論如何定性滴滴提供的產品,未保證用戶安全是一個事實。

“即使短期內無法實現和公安機關的數據對接,但一個最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機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依然是可行的,只是這樣的做法,註定不會被處於擴張期的滴滴公司所青睞。”姜楠說。

焦 點 4

性侵案件發生 滴滴平臺擔責嗎?

價值取向跟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據統計,目前全部刑事案件,尚無追究平臺刑事責任案件。但法官表示,社會責任、價值取向和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4年間,北京範圍內滴滴司機故意傷害乘客案件4起(含專車1起、快車1起、順風車2起),但對應的乘客傷害司機的案件則有8起,雖然針對出租車司機作案與針對滴滴大體持平,但無1起是出租車主故意傷害案件。

通過分析以上案件,滴滴雖然從實質上已在提供運輸服務,但其從准入審核到人員管理再到評價獎懲,仍缺乏對司機足夠的管控約束能力。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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