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主砍電動車車主,反而被砍殺,你認爲量刑結果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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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可以對比辱母殺人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並認定其刺死1人的行為系防衛過當。

同樣是面對不法侵害,同樣是奮起反抗,同樣是致一人死亡,更同樣的是引發了社會關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大討論

這個案子又不同於辱母殺人案

辱母殺人案中於歡所面臨的不法侵害遠不如本案中的不法侵害緊迫,本案中的肇事車主把電動車車主逼迫到角落並拿出刀來威脅他,作為一個理性人,在經歷拳打腳踢之後,突然發現對方拿出刀來,不管對方是意欲威脅還是確實想砍人,本能的反應就是對方欲殺害自己,因此奮起反抗也是合乎情理的,因此,此時就算是砍死人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了。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

於歡案中認定屬於防衛過當是因為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不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屬於特殊防衛的範疇,但是本案中,肇事車主的行為已經構成行兇,法官應當予以考慮,並應當判決電動車車主屬於正當防衛而非防衛過當。

希望法官不要再採取保守的態度而大膽地依據法律進行判決

對於類似的正當防衛的案件,因為造成了一人死亡,因此法官一般都會採取保守的態度而判決屬於防衛過當,量刑會從輕或減輕,但是從之前的電梯勸煙案(河南一醫生勸阻在電梯裡抽菸的老人而致老人死亡,法院判決醫生不負任何責任)的判決可以看出法官不再因為死了人而進行保守判決。因此,在此大膽推測法官此次可能不再採取傳統的保守態度,但是也不能排除判處防衛過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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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目前正當防衛的法律人就是有點扯淡。有跟沒有沒有多大的區別。按照目前的法律來說,電動車男判刑的幾率會比較大。但我感覺是很不值的。

目前頭條上很多所謂的律師說,刀已經脫離了寶馬男的手,對電動車男不構成威脅了。他媽的,難道要刀向脖子上砍來的時候那才叫做威脅?我敢保證如果刀不脫手的話死的肯定是電動車男,不死也是重傷。如果當時電動車男不追著去把他砍死,寶馬男肯定回來會繼續報復的,到時受傷的還是電動車男。我覺得正當防衛的法律應該改一改了,適用的範圍應該更寬廣一點,不要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的反抗才叫做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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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了整個視頻後。

首先,我給出一個結論:電動車車主的行為將會以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權是指的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犯罪過程中的無限制防衛手段,包括殺死不法侵害者本身。

但是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又有嚴格的要求限制,第一:必須為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第二:必須在不法侵害的過程中實行自己的權利,而不法侵害結束或者已經不構成嚴重威脅是不構成無限防衛的。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出,從寶馬車主拿刀開始,寶馬車主已經對電動車車主人身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而當寶馬車主拿刀揮向電動車主後,已經認定在不法侵害過程中。

所以這一過程中,電動車主擁有無限防衛權。

隨後,寶馬車主刀掉落在地,而電動車主搶到了刀,而寶馬車主有上前搶奪刀的動作,所以在這一時刻,同樣也符合不法侵害的過程中,同樣對電動車主構成威脅,所以這一過程中,電動車主擁有無限防衛權


但是隨後,電動車主砍了寶馬車主幾刀後,寶馬車主開始逃跑。

從寶馬車主受傷逃跑開始,可以認定其不法侵害結束,寶馬車主已經不對手拿刀的電動車主有嚴重人身安全威脅。

所以,按理來說,電動車主沒有合法的理由再次拿刀猛砍寶馬車主,電動車主的行為已經不具有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所以電動車主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了。


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根據其當時的具體情況與性質,按照對應的罪名,減輕處罰,符合緩刑的可以判處緩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不過根據視頻中的行為的話,我覺得電動車主應該會有機會判緩刑。正當防衛是比較牽強的,肯定防衛過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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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刀已經被行為人奪下,就已經對行為人不夠成生命威脅了(因為現在還是警方取證階段,還沒有被強制措施,所以不能稱行為人為犯罪嫌疑人)!而奪下刀以後,連續攻擊被害人多次,致其死亡!應屬於行為上的故意,被害人是事情主導有過錯在先,而行為人從主觀意識上不存在故意殺人意圖,個人觀點認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法的起步量刑是10年起,但是被害者主要過錯在先,單看視頻,不知道言語上的衝突都說啥了,應該是10年以下的官司!我說啥不主要,法官說的才是一錘定音!


91軍營回憶


當時我在現場看直播,他們是這樣對話的,紋身男說,我會武功,你知道崑山第一拳是哪個咩,白衣說,不認識。紋身男回答,媽的,崑山第一拳站你面前,你還更狂,還不跪下求籤名。白衣男說,我不要,有本事你砍我啊。紋身男說,好的,老子成全你,你等我幾秒,我上車拿刀砍你。白衣男見紋身男拿刀下來,臨危不亂,挨砍3刀。紋身男問,疼嗎,錯沒有,。白衣男回答,有點疼,你不是會武功,怎麼用刀啊。紋身男回答,既然你這樣問,我就沒用刀,給你砍回3刀再,空手和你打,刀我丟去。白衣男撿起刀按照紋身男的要求來3刀。白衣男砍完第一刀問紋身男,第一刀你疼嗎。紋身男回答,有一點,還死不了,你繼續。白衣男回答,不疼我來補第二刀啦。第二刀砍完了,效果怎樣啊,怎麼你肚子掛著一段腸子。紋身男回答,這個是雞腸子,我明天要拿去釣小龍蝦的,有點疼,沒多大點事,我到車上拿個袋子裝起這個雞腸子再喝兩口酒就沒有事,繼續接你第三刀。白衣男說,那你去喝,喝完再過來給我砍。紋身男,酒開始上頭,開不了車門,原來是被搭檔鎖車了,開不了。白衣男問,好了沒有,喝這麼久,等得我花都謝了,第三刀來了,快過來接刀,問道疼嗎。紋身男說,沒事,我會武功,重來沒輸過,你根本不是對手。然後到空手道回合,紋身男電話想起,喂,你找哪個,對話那頭說是新世界集團總部。媽的咧,都幾多點了,你他媽的還在路上玩啥子喲,要玩到什麼時候,再不過來報到選套餐,我們就下班了。紋身男回答,什麼集團,聽都沒聽說過,電話那頭大聲罵到,新世界集團你都不知道,你這麼蠢,不死也沒用,就是殯儀館啊,蠢豬。紋身男一聽趕緊低頭唱征服,對不起,我馬上過去報到。紋身男對白衣男說,最後一架打到這裡點到為止沒打了,以後好死不相往來。白衣男說,這麼快就結束啦。好吧,以後你就好死不相往來,我走我的陽關道,你走你的奈何橋。說完,紋身男就去新世界集團總部選全套套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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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希望騎車男無罪。但是有個細節沒做好。如果希望用正當防衛來講,一開始騎車男沒走,如果騎車男走,但是寶馬男追可以看做正當防衛。到寶馬男掉刀,騎車男撿到刀砍翻寶馬男,這裡都算正當防衛。因為就目前來說寶馬男是主觀上要你命,你拿刀砍他是正當防衛。關鍵刀還是寶馬男的。但這時寶馬男已經逃跑了,騎車男可以跑啊。正當防衛是說當你被打而又跑不掉時的反擊致命。但是這個可以跑的機會騎車男沒有抓住。還追上去把寶馬男砍死,屬於防衛過當了。騎車男應該表達自己奪刀砍翻寶馬男是正當防衛,砍翻後不走是因為怕寶馬男回去拿武器,有不知多少同夥,不知多少武器在車上。想跑但是知道跑不過,對方一定要致自己於死地。作為騎車男應該這樣辯解:我聽到他說回去拿武器,叫人殺我,我想跑啊,但是一來他的是汽車,我騎車肯定被追上,二來他是非要殺我才甘心,無論他還有無殺傷力,車上的同夥肯定有殺傷力,車上有多數人,多少武器,是刀還是槍等武器無從而知,況且放他跑等於讓他殺我。出於對死亡的恐懼只能先把他打倒。這樣才有可能辯解為正當防衛。


南鹹1980


我首先要站到電車男一方,力挺。走自己的路,被刮蹭本已是被損害方還要被侵害方寶馬男辱罵毆打直至被寶馬男用管制刀危害人身安全。試問,這樣的情景讓電車男怎樣?跑路,也許在法條律師眼裡是最靠譜的事,跑到安全地方報警,等待警方處理。看著是挺靠譜的東西,可面對如此殺氣十足的寶馬男,跑路能安全到哪裡?還要揹負終身恥辱,沒發生的就不要扯了。現實就是電車男在老天的幫助下正當防衛撿起寶馬男掉地的刀勇敢的捍衛自己的人身安全,消除被侵害的因素,再如今號召正能量掃黃打黑的今天,電車男的所做所為是最好的行動。面對惡勢力不懼怕勇敢面對鬥爭直至勝利。實事求是的說今天的法律不可能支持電車男的行為,我個人認為判電車男防衛過當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也許是最好的結果了。


策馬鵬飛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無限防衛權”。

電動車男砍死“紋身社會哥”屬不屬於這種情況呢?我認為屬於,理由如下:

“紋身社會哥”車上隨時攜帶管制刀具,並拿出來行兇從而嚴重危及電動車男的人身安全,所以“紋身社會哥”屬於“正在進行行兇”。雖然其後砍刀掉落,但是誰都不敢保證如果電動車男不繼續實施防衛的話,重新被“紋身社會哥”檢到後不會被“紋身社會哥”繼續行兇。

如果將這種案例還是判為“防衛過當”,這事實上等於不鼓勵普通老百姓反抗黑社會,這對整個國家人民的“尚武”精神是不利的;會使中國人因為處處擔心“防衛過當”,從而導致不敢“防衛”。這才是真正不利於整個社會治安的。

因此,從真正的公平正義角度來看,應當判電動車男“正當防衛”而無罪,“紋身社會哥”這種黑社會應當被白白砍死。

我們應當製造這樣一種社會氛圍:黑社會人士行兇時反被人殺死時,殺死黑社會的人跟殺死一隻雞一樣是沒有過錯的。只有讓黑社會的生存成本變高了,才能讓當黑社會的無便宜可佔,而完全不值得豔羨。


零度pyf


愚見,首先肇事車主的行為在道德和刑法面前已經站不住腳,言語再過激拿刀本身就是作死的表現,衝突中,如果刀被反奪不慎扎傷肇事者,而且傷口致命。可能會判正當防衛,或者防偽為衛過當。但肇事者如果倒地不起,沒有再次襲擊的能力下,被捅致死,並且沒有及時的採取補救措施,本著生命優先的前提,有可能會判過失殺人或者故意殺人罪。個人分析,一切以法律為準繩!


兆溾巍塵


這個案件好在有視頻,所以過程很清晰,雖然法理大於人情,但這個案件的審判結果將直接影響社會的正義氛圍,

‘隨意開車走非機動車道,

隨意毆打他人,

隨意攜帶管制刀具,

隨意持刀砍人,’

法治社會,依法治國是當前的主旋律

黨中央提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竟然還有人這麼隨意,請問它從哪裡來的勇氣,為何如此囂張跋扈,

大部分網友支持無罪釋放並不是隨聲附和,而是對社會上那些仗勢欺人違法亂紀的行為深惡痛絕,社會正氣需要弘揚,社會正氣需要法律維護。

基以上之觀點,建議以正當防衛無罪釋放或防衛過當緩期執行,如此判決方能對社會上的邪惡勢力有效震懾,還法治之本質,還社會之正義,謝謝!

創建於20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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