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行为认定

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行为认定


李风、李雨、李雷、李电是按长幼顺序排列的四兄弟,父母是李天、王蓉,李天、王蓉无其他子女。李天、王蓉先后于1990年、2009年死亡。李天、王蓉夫妇在宅基地上建设了座三间两层主房和厨房一间,房屋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

李风因位于上海安汾路1号底层的一间店铺与李雨、李电、李雷发生继承纠纷,李风为了促成纠纷的调解,于2010年12月月27日向李雷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主要载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房产在王蓉在世时已将此房给予李雷,给李风在上海买房补贴,将人民路99号房产变卖所得房款作为李雨补贴,给李电九万元购买纬中路一处房产,王蓉去世后由父、姨父在家庭会议中确认并签字。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目前由李雷居住使用。现李雨、李雷、李电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坐北朝南三间二层主房、三间附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风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与被告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该确认行为对其应具有约束力,视为其排除了自身继承权。继承人排除自己继承的,排除继承的效力溯及两次继承发生时,李风对位于四海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应继承份额应由利益交换相对的继承人承受。但该确认行为损害了原告李雨、李电的法定继承权,亦未经原告李雨、李电认可或追认,不影响李雨、李电在该确认行为发生前依法定继承应当享有的继承份额。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十条之规定,作出如判决:位于四海县东坡镇西小巷1号的座北朝南三间间二层主房、座西朝东一间二层厨房及围墙、卫生间一间、储藏间一间由原告李雨、李电和被告李雷三位继承人共同继承,驳回原告李风要求共同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李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天、王蓉在生前均未以继承法规定的方式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风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与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视为李风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该行为对继承人应否具有约東力。本案当事人李风在出具的证明中确认诉争的房屋已由王蓉赠予给当事人李雷。李风与李雷之间存在利益交换,是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这种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允许。但该确认行为所期达到的效力应仅及于确认行为作出人和相对人。在房价普遍上涨以及旧房面临拆迁的大环境下,许多多年前“无人问津”的老、旧、破房子,成了亲属间“争权”的标的物,以致诸多亲属间因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走进法院、对簿公堂。进而对市场高速发展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对本来血脉相连、和陸共荣的家庭关系造成伤害。在处理此类道德与法律交叉,感性与理性交织的“家庭案件”时,应当在分配举证义务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勘查及走访情况,厘清事实、辨明证据,努力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进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行为认定


​赵霞律师,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诉讼首席律师,婚姻家庭业务部主任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特聘法律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律与新闻》杂志社撰稿律师,《法律与生活》特聘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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