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間以放棄繼承進行利益交換行爲認定

繼承人之間以放棄繼承進行利益交換行為認定


李風、李雨、李雷、李電是按長幼順序排列的四兄弟,父母是李天、王蓉,李天、王蓉無其他子女。李天、王蓉先後於1990年、2009年死亡。李天、王蓉夫婦在宅基地上建設了座三間兩層主房和廚房一間,房屋位於四海縣東坡鎮西小巷1號。

李風因位於上海安汾路1號底層的一間店鋪與李雨、李電、李雷發生繼承糾紛,李風為了促成糾紛的調解,於2010年12月月27日向李雷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主要載明:四海縣東坡鎮西小巷1號房產在王蓉在世時已將此房給予李雷,給李風在上海買房補貼,將人民路99號房產變賣所得房款作為李雨補貼,給李電九萬元購買緯中路一處房產,王蓉去世後由父、姨父在家庭會議中確認並簽字。位於四海縣東坡鎮西小巷1號的房屋目前由李雷居住使用。現李雨、李雷、李電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四海縣東坡鎮西小巷1號坐北朝南三間二層主房、三間附房。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風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其與被告李雷之間存在利益交換,該確認行為對其應具有約束力,視為其排除了自身繼承權。繼承人排除自己繼承的,排除繼承的效力溯及兩次繼承發生時,李風對位於四海東坡鎮西小巷1號的房屋不再享有繼承權,應繼承份額應由利益交換相對的繼承人承受。但該確認行為損害了原告李雨、李電的法定繼承權,亦未經原告李雨、李電認可或追認,不影響李雨、李電在該確認行為發生前依法定繼承應當享有的繼承份額。最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十條之規定,作出如判決:位於四海縣東坡鎮西小巷1號的座北朝南三間間二層主房、座西朝東一間二層廚房及圍牆、衛生間一間、儲藏間一間由原告李雨、李電和被告李雷三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駁回原告李風要求共同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

李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李天、王蓉在生前均未以繼承法規定的方式立遺囑,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李風在出具的證明中確認與李雷之間存在利益交換,視為李風對自己權益的處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繼承人之間以放棄繼承進行利益交換,該行為對繼承人應否具有約東力。本案當事人李風在出具的證明中確認訴爭的房屋已由王蓉贈予給當事人李雷。李風與李雷之間存在利益交換,是對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這種處分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被允許。但該確認行為所期達到的效力應僅及於確認行為作出人和相對人。在房價普遍上漲以及舊房面臨拆遷的大環境下,許多多年前“無人問津”的老、舊、破房子,成了親屬間“爭權”的標的物,以致諸多親屬間因為房屋產權發生糾紛走進法院、對簿公堂。進而對市場高速發展的經濟秩序造成衝擊,對本來血脈相連、和陸共榮的家庭關係造成傷害。在處理此類道德與法律交叉,感性與理性交織的“家庭案件”時,應當在分配舉證義務的基礎上,結合現場勘查及走訪情況,釐清事實、辨明證據,努力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志,進而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繼承人之間以放棄繼承進行利益交換行為認定


​趙霞律師,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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