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0後視障青年銀行辦卡「遭拒」 起訴銀行索賠1元

成都:90後視障青年銀行辦卡“遭拒” 起訴銀行索賠1元

李旨軍準備起訴這家銀行

今年3、4月份,接連兩次在銀行辦卡遭遇失敗後,在成都一家盲人按摩店工作的90後盲人小夥李旨軍直接將銀行告上了法庭。成為被告的是後一家銀行。今年4月20日,26歲的李旨軍來到了位於高新區天泰路附近的一家銀行辦理開卡業務。李旨軍稱,在辦卡過程中卻遭到了銀行的拒絕,“理由是我有視力障礙無法進行書寫,如果要開戶,需要單位開具介紹信,帶戶口本由家人陪同。”

李旨軍認為,他遭到了銀行的區別對待,受到了歧視。之後,他將銀行起訴到了法院。28日上午,原被告雙方在成都高新法院進行了正式開庭前的證據交換,雙方也在庭上做了相應闡述。該案將於下月正式開庭。

 辦卡遭拒

視障小夥稱“被區別對待” 起訴銀行索賠1元

26歲的李旨軍幾年前來到成都,因視力障礙,目前在一家盲人按摩店工作。4月20日,在與朋友一起出行時,路過位於高新區天泰路附近的一家銀行網點,臨時決定辦理一張銀行卡。

工作人員接待了李旨軍,不過並未給他辦理。“理由是我有視力障礙無法進行書寫,如果要開戶,需要單位開具介紹信,帶戶口本由家人陪同。”李旨軍說,“我不是成都人,家人不可能千里迢迢過來就為幫我辦張卡。”李旨軍說,儘管銀行解釋了是出於安全考慮,但仍然覺得自己“被區別對待了”。

李旨軍決定,通過訴訟來為自己維護權利。在起訴狀上,李旨軍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銀行為其平等辦理金融服務業務,並在成都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同時向銀行索賠精神撫慰金1元。

此次被拒並非首次。李旨軍說,就在今年3月份時,自己曾到位於科華北路附近的另一家銀行辦理銀行卡,同樣被拒。

“我覺得,我們不應該被區別對待。”李旨軍說,實際上自己平時也會使用智能手機,能上網購物,也會使用電腦,除了出行的不便,其實很多事情都與常人一樣,自己並非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銀行回應

出於保護客戶 進行風險提示而非拒絕

8月27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了該銀行網點,銀行工作人員表示,李旨軍確實到網點辦過銀行卡,由於目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與省分行進行聯繫。

27日下午5時許,記者接到了銀行方相關負責人打來的電話。該負責人稱,李旨軍辦卡過程中,銀行網點工作人員並非拒絕為其辦理開卡業務,而是進行正常的風險提示。該負責人表示,查看當日李旨軍辦理業務的監控發現,有好幾個人陪同李旨軍一起過來辦理業務,因陪同李旨軍過來的全非親屬,所以才對他進行了相應的風險提示

“銀行內部有相關操作流程,並不一定要求有家人陪同,但鑑於當時陪同他的都不是家人,我們認為有一定的風險隱患,所以進行了提示。”該負責人繼而表示,“因為作為盲人,這塊其實有些風險,盲人需設置密碼,(但)他本人看不到,陪同他來的又不是他親屬,若被其他人知曉利用,則是一個很大的資金方面的風險。”

該負責人稱,風險提示後,李旨軍就再也未曾提出申請,而是選擇了起訴。“我們也不是拒絕,他有辦卡的權利,我們只是說,他可能用哪種方式更好一點。”

法庭現場

原告:銀行客觀上造成了歧視 被告:主觀是善意風險提示

28日上午,李旨軍訴銀行一案在成都高新法院26號法庭進行證據交換。

李旨軍代理律師鄧浩稱,的確不能說該銀行工作人員主觀上存在對盲人的歧視,但從盲人的角度而言,設置的條款客觀上卻對他們造成了歧視。鄧浩表示,在基於盲人眼睛看不見、存在視覺障礙的情況下,硬件設施方面銀行或有涉及,但相關流程卻仍缺乏同樣的關懷。“本來眼睛就不方便,反而還要求把家人帶來,還需要介紹信,更加麻煩。”

被告代理人稱,銀行有李旨軍辦理業務時的錄音錄像,從錄音錄像反映出的溝通時間很短,只有6分鐘,而工作人員在詢問過程中,對一些信息存在疑議。

“對於原告辦卡的真實性,工作人員出於防範風險保護資金安全的考慮,才要求原告提供相應的輔助證明資料後,再為其提供開卡服務。”代理人稱,任何人性化的服務都是要以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為前提,同時,2014年以來,央行多次發文,要求各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控能力、提高審查義務,“我們認為主觀是善意的,客觀也是執行上級部門的規定,沒有任何歧視侮辱的語言文字和行為。

成都商報記者 杜玉全 攝影記者 劉海韻 實習生 廖曉琴

 專家共話

如何在嚴控資金安全與提供便捷服務間找平衡

眾所周知,銀行的性質決定了它必須嚴格把控資金安全,那麼,到底是便捷大眾更重要?還是保護資金安全更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授史際春:關於便利和安全之間的矛盾,有的時候不可調和。出於安全第一考慮的規定,對很多具體個人來說,就認為不方便。但在安全疑問沒有消除的情況下,不宜優先考慮便利。如果出現個別情況,要個別分析,不能用個案來否定整體的嚴控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所副教授蘇潔澈:這反映了銀行把控資金安全與其服務宗旨之間的衝突,很難說哪方面更重要。個人認為,銀行可以將規定更加細化,列舉例外情形的處理方式,而不是從總體一刀切。這其實是一個理念的問題,遇到法律沒有硬性規定銀行某方面的行為時,其作為服務業,也應主動採取一定措施,從而緩解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矛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