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三問個稅改革:「起征點」爲何依然定5000元?

「關注」三問個稅改革:“起徵點”為何依然定5000元?

個人所得稅

8月27日,正在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這是自1980年個稅立法以來的第七次修改,與上次修改時隔7年,同樣引起公眾關注。

此次個稅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最大的亮點是什麼?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以下簡稱“起徵點”)是否合適? 45%的最高檔稅率是否高了?為什麼要新增專項附加扣除的規定?“起徵點”為什麼要實行全國“一刀切”?這些公眾關注的問題,也正是立法者多次審議時認真斟酌之處,下面我們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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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轉變?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不同性質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費用,以不同稅率課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是個稅改革的總體方向。

個稅法修改最大亮點是,開啟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這麼多年來,個稅改革一直朝這個方向努力,個稅法修改終於邁出了關鍵的第一步。這次修改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把以前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徵稅。

分類稅制有什麼弊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於國於民有什麼好處?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在現行分類稅制下,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費用扣除後按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費用,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按20%比例稅率徵稅,超過一定數額後實行加成徵收,最高稅率相當於40%。此次個稅法修改後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一個納稅人如果既有工資薪金所得又有勞務報酬所得,年終要將兩項所得合併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表。分類稅制最大的弊端是“認錢不認人”,由於無法將不同來源的所得按照納稅人個人歸集,根據個人總所得納稅,因此導致所得相同的人由於所得性質不同稅負不同,不利於稅負的公平分配。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下,納入綜合範圍的不同所得項目將合併計算納稅,稅負的分配將更為公平。此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下,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將全年納入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彙總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這將帶來政府與納稅人關係的重大變化,有利於提高納稅人意識,增強納稅人參與社會治理的動力,對於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張斌這樣總結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好處。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說,在原來分類稅制下,每取得的一筆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基本上不跟稅務機關打交道。這種分類稅制雖然徵收簡便,但是沒有很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控功能。實行綜合計稅,能夠較好地體現個人收入的合理負擔,增強納稅人的認同感。此次個稅法修改,只是將四項所得納入了綜合計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沿用原來分類計徵的方式。

「關注」三問個稅改革:“起徵點”為何依然定5000元?

個稅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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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什麼確定在5000元?

草案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條規定,也就是媒體所說的,個稅“起徵點”為每月5000元。

自1980年將個稅“起徵點”確定為800元/月後,我國先後三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個稅“起徵點”,分別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7年間,平均工資在不斷上漲,現有的個稅“起徵點”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狀況,需要上調,才能減少中低收入者的壓力,增加這部分人到手的實際收入。

為什麼個稅“起徵點”要提高到5000元?依據何在?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說明時認為,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看個稅,不能單純考慮一方面因素,而要綜合考慮各方面要求。“起徵點”除了考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情況外,還要考慮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直接稅發揮調整收入分配的功能。“雖然有人覺得5000元的標準離預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細算一下,這次改革是綜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減除標準之外,同時增加了一些專項附加扣除,擴大了低檔稅率的級距。可能你以前適用的是10%的稅率,個稅法修改以後就適用3%的稅率,這是一個綜合減稅的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指出,這次個稅改革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但與以往幾次改革不同的是,這次減稅並不是單純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而是採取了三項措施:一是,將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進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從而使費用扣除標準從過去的“一刀切”變成個性化的費用扣除,讓稅前扣除標準更加貼近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三是調整了累進稅率表,拓寬了3%、10%和20%三檔低稅率適用的所得級距,如以前3%的稅率只適用每月0-1500元的應稅所得,修改後適用於0-3000元的應稅所得。“應當說,這次‘三管齊下’的減稅措施也是個稅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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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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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的最高檔稅率是否高了?

草案規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稅率過高,不利於調動高收入群體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也不利於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麼,目前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45%的最高檔稅率,依據何在?

45%的稅率覆蓋的是每年96萬元以上的應稅所得,在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檔的低稅率適用的。從我國現在的調節收入分配來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較大,維持一定的稅收調節率是保持包容性發展、促進包容性增長的必要。

“目前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沒有采納某些人的建議將45%的最高邊際稅率降到35%,我想還是從社會公平角度來考慮的。” 朱青認為,個人所得稅除了籌集財政收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調節收入分配,它與社會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補瘦”的作用。當然,個稅稅率過高不利於引進人才,但如果過低也不利於矯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時,國家一定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權衡。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基尼係數常年在0.4這個國際警戒線之上,已經影響到社會穩定和居民消費能力的擴大,亟須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手段加以調節。黨的十九大報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考慮,這次二審稿維持了45%的最高稅率不變,應當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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