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滴滴網約車,安全應急最重要

8月24日,浙江樂清花季姑娘20歲少女趙某,在搭載滴滴車時被司機騙至偏僻小路,採取捆綁手腳、刀刺頸脖、搶劫財務後被強姦殺害的嚴重事件。這是2018年5月鄭州某空姐下班後搭乘網約車被害案後又一涉及網約車安全管理、安全應急防範重大話題的案件。

這類案件的又一次發生,也再度把滴滴網約順風車等順風車平臺推上了風口浪尖,引起了人們對網約車的口誅筆伐,網約車成了輿論漩渦的中心。有的人甚至提出要取締網約車,而且取締網約車的呼聲還非常高。但,更重要的呼聲在於如何加強網約車的安全管理、安全防範和安全應急措施,這是必須要高度關注並嚴肅對待的話題。

無疑,網約車在方便人們出行,擴大便民措施,解決人們乘車難,發展、開拓共享經濟,擴大就業等方面具有巨大的社會積極作用。因此,取締滴滴網約順風車等乘車平臺的做法是因噎廢食的。不能因為網約車發生案件,就全盤否定網約車的積極作用。如何引導、規範、約束網約車健康、安全發展才是正確的思維和做法。

一、根據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等部門聯合出臺,並於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第18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這是目前規範網約車的部門規章,具有法律效力。可見,滴滴網約車平臺其實質就是交通運輸合同一方的承運人,必須履行承運人的義務,把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我們看到,浙江、廣東等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滴滴公司內部採取罷免高管的同時,約談滴滴公司,採取下架滴滴網約車,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行動迅速,措施有力。隨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約談滴滴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叫停滴滴平臺,對“滴滴一響,美好出行”這個滴滴平臺進行嚴格評估整改規範。

二、強化網約車內部管控。我們知道,網約車的實際運營和監管遠遠不是一部部頒規章所能全部監管到位的。比如,滴滴平臺的大量社交功能就存在可能暴露個人隱私的巨大漏洞,從而引發巨大的安全風險。這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還有作為承運人的平臺公司要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各種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監管義務,把安全作為第一生命線,把乘客的安全管理提到最高的高度,把為乘客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理念貫徹落實到平臺的每一個環節。在具體監管環節上,要適時引入安全風險因素分級防控機制,從乘客約車到上車到運輸全程要有適時監控手段和監控措施,並分析其中的最大危險因素,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安全。同時,要在充分評估論證基礎上,關閉平臺可能暴露乘客隱私的社交功能。

三、建立健全網約車安全應急預案。滴滴等順風車平臺公司要根據規章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應急預案,以切實保障乘客乘坐網約車等順風車的安全。

應急預案要根據風險分級防控機制分析出的風險因素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對涉及乘客的各各安全環節進行評估分析,劃分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並建立與公安、交通、消防等應急管理機構、部門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確保乘客安全呼叫信息及時傳輸到有關部門便於應急管理部門及時進行響應,快速開展應急響應救援。

四、修訂完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將該辦法第38條修改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規定。通過修訂辦法,將各種順風車均納入網約車管理,並根據不同的順風車類型加強安全監管,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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