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買房遇到這些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現在的房屋買賣市場,中介壟斷房源,提供信息,買賣雙方之間的房屋交易越來越需要中介機構來提供居間服務。因此,在中介結構給房屋交易雙方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因其自身的不規範性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那麼,在此情況下,面對那些責任,買房人可以要求中介承擔責任呢?

下列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1、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繫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複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4、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5、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籤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藉口提出合同無效。

6、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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