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警燈圖「便利」,不料招來了警察~

警車警燈,有人以為很炫酷,很拉風,於是乎,動起了歪腦經~~

2018年08月15日08時50分,東勝公安交管大隊民警在東勝區碾紅線8公里處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白色蒙K號長城牌皮卡車盡然安裝了“警燈”,隨後民警將該駕駛員郭某帶至東勝公安交管大隊辦案中心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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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該名駕駛員郭某路上對民警倒了一肚子“怨氣”,後經辦案中心民警詳細詢問得知,原來郭某是被一家煤礦的後勤隊長史某臨時打發出去加油,駕車出發時完全忽視了皮卡車上安裝的標誌燈具,也就是民警查獲他時他才發現車上安的標誌燈具,對於安裝標誌燈具的事郭某一概不知情,還聲稱“隊長讓我出來的,不關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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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耐心解釋後郭某明白了,自己駕駛了帶有“警燈”的車輛,所以有一定嫌疑,民警是依法調查。同時自己作為一名公民也有配合民警查清楚事實真相的義務,另外自己也就脫了干係,正確梳理了情緒後郭某很快就聯繫到了白某某,白某某也很快趕到辦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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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對白某某的詢問得知,白某某和郭某同在東勝區的一家煤礦打工,白某某為了在煤礦“方便”自己的工作就從“某寶網”上以110元的價格購買了本案車上的標誌燈具,並親自安裝了該標誌燈具,因為僅僅想到了自己方便使用,沒有留意到該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的問題,如今的結果使白某某不僅是後悔,還要接受法律的處罰。

東勝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白某某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民警提示:凡需安裝特種車輛的警報器、標誌燈具的,必須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使用證》,方可安裝。(特種車輛指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除以上特種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準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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