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粗暴!原来业主“炒”物业公司“鱿鱼”,一步就能搞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居民小区的数量逐渐提升,

但人们对环境和服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

这也激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物业公司想着如何花最少的钱,

而业主呢,则想着如何干最多的事儿。

一言不合,双方就闹到法庭,

但业主有了《物权法》的掩护,

再也不是受虐包,

且看业主如何炒掉的物业公司……

事情是这样的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以管理费缴交率低为由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就是否解聘被告进行表决,得到占小区总户数68.5%,总建筑面积83.3%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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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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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简单粗暴!原来业主“炒”物业公司“鱿鱼”,一步就能搞定!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只要程序合法,

业主委员会就可以直接解除与物业服务合同,

且不需要法定的事实理由,

这可比公司老板的权利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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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存在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自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就解除了,这与受欺诈、胁迫时的撤销权不同,后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方可生效。

本案中,

业主委员会未能证明通知的时间,

故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于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之日才宣告解除,

因为诉状副本的送达具有合同解除的告知效果。

律师小贴示

作为小区业主,可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从而更好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发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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