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

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

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广东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

10个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其中广东有2个案例入选!

案例在遵循立法本意、

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还充分尊重互联网领域自身特点,

对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

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广东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吴春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广东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王司政名下车辆。保险期间内,王司政因饮酒不能驾驶,遂通过“e代驾”网络平台向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请求有偿代驾服务,亿心公司接受后指派了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王司政签署了由吴春田提供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王司政在委托方署名,吴春田、亿心公司在被委托方签名和签章。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春田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并向王司政赔付了保险金159194元。王司政承诺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给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遂将吴春田、亿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平安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9194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

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吴春田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3837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请求有偿代驾服务越来越常见,而在代驾服务期间发生事故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处理,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亲朋借车或友情代驾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2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广东两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除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有三个网站均在正常运营,其中一个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每天广告费为2万元到32万元不等。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网络域名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相关域名被禁止登陆后,法官接到被执行人主动来电,询问履行义务途径,随后将全额款项打入法院账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执6507-6526号执行系列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当前,互联网经济高度活跃,在日益频发的互联网纠纷中,案件执行往往具有难度大、范围广、实体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需要创新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

本案中,法院经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所拥有的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广告费用较高,且在该网页内确有广告投放。该网络域名已在国家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权利人具有专有使用权。同时,法院对本案的执行已穷尽查询银行财产、房管、车管、工商登记、搜查等传统执行措施,但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将网络域名作为补充方式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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